1.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
2.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资历的下列质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一)设计、工艺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二)材料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三)焊接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四)理化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五)热处理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六)无损检测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七)压力试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八)最终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3.D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6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2项合格项目。
4.D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 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
5.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需要的制造场地、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起重设备和必要的工装,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存放压力容器材料的库房和专用场地,并应有有效的防护措施,合格区与不合格区应有明显的标志;
(二)具有满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和烘干、保温设备;
(三)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足够面积的射线曝光室和焊接试验室。
具体的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许可与监督管理规则》
第二章 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应当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
(二)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 有与设计类别、级别相适应的技术法规、标准;
(四) 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和工作场所;
(五)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应当达到100%,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所需的软件和硬件;对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至少应当达到80%。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A级或C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根据所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级别,持A级或C级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应当分别不少于2人;
(二)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5名。其中,D级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不得少于2名;
(三)SA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持证分析设计(SAD)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人员一般不得少于4名。持分析设计(SAD)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不得少于2名。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压力容器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并且保证有效运转。体系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手册
1.术语和缩写;
2.体系的适用范围;
3.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4.设计体系的组织机构;
5.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6.体系各质量要素和控制点及其相互关系的描述。
(二)至少应当建立下列设计管理规定:
1.各级设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2.设计审核人员对设计文件审核及建立审核记录的规定;
3.设计文件的标准化审查程序;
4.设计文件的编制、校核和审批程序;
5.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及信息反馈的规定;
6.设计文件的更改程序;
7.设计文件档案(含电子文档)管理规定;
8.设计资格印章的使用与管理规定。
9.各级设计人员的培训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C级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压力罐车(罐箱)的制造资格;申请SAD级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A级或C级设计资格。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各级设计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设立主管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的技术总负责人。
(二)设计单位应当设立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持《压力容器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并具有3年以上压力容器设计审核经历;
2.具有较全面的压力容器专业知识;
3.熟知压力容器有关法规、标准,并能正确运用、组织和指导各级设计人员正确贯彻执行;
4.熟知压力容器设计工作和国内外有关技术发展情况,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在关键技术问题上能做出正确决断;
5.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三)校核人员:
1.熟悉并能运用有关法规、标准,能指导相应类别设计人员的设计工作;
2.具有压力容器设计专业知识,熟悉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3.具有3年以上相应类别压力容器设计经历,有相应的压力容器设计成果并已投入制造、使用;
4.具有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四)设计人员:
1.具有相应类别压力容器设计专业知识;
2.能较好地贯彻执行有关法规、标准;
3.能在审批人员指导下独立完成相应类别设计工作,并会使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4.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
(五)对SAD级设计人员的专项条件要求:
1.具有三年以上压力容器常规设计的经历;
2.具有压力容器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3.具有包括有限元法在内的应力分析专业知识;
4.能独立完成分析设计的相应设计、校核、审核工作,能使用计算机进行应力分析
计算,并能按照标准对分析结果进行评定;
5.具有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八条 下列单位不能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一)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
(二)咨询性公司、社会中介机构;
(三)各类技术检验或检测性质的单位;
具体详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