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执法部门举报后,因证据不足,算诽谤或侵害名誉吗

2024-11-23 18:13:49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报人如果不是恶意举报,则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如果是恶意举报,被举报的一方可以起诉举报人诬告陷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要是投诉人的举报证据不足够的话,相关部门也不会就此立案受理了的,必须要能够清楚举报他人证据的重要性。

扩展资料:

侵害名誉权立案标准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

比如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

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

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回答2:

  向执法部门举报后,因证据不足,不构成诽谤或侵害名誉。
  举报是每个公民的权利,而且通过公民举报查获被举报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是我国查破案件的一个重新途径,国家鼓励公民对所获知的违法犯罪行为或线索进行举报,并不要求举报人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并且,接受举报的单位有义务根据举报人的要求,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但是,如果你是出于非法的目的,故意捏造事实或证据进行举报的,或将未经查实的举报内容故意向外传播的,则是违法的,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回答3:

不算,只要有一定事实,不是恶意捏造,并且没有传播,就是举报错了也只能是举报失实,不构成诽谤或诬告违法,更不能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你自己参考一下吧,不过有一点,那就是“宁愿冤枉,不想漏过的想法,”思想,非常可能会被判断成违法或犯罪的主观愿望,也就是所说的“动机”,这些对你很不利,所以建议以后再遇上这样的事最一定有要握再举报,不然你会非常被动的,甚至会倒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