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稽查补交以前年度的增值税、所得税、罚款及滞纳金的会计处理

2024-12-31 22: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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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因稽查补交以前年度的增值税、所得税、罚款及滞纳金的会计处理
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如果涉及查补少缴企业所得税、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企业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首先,应当区分查补的是哪年的税款;其次,还要看执行什么会计制度(准则)。



一、如果查补当年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检查、计算本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企业会计核算时应当计提“所得税费用”科目。

(一)计提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二)缴纳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

贷:银行存款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款不得扣除。

(三)结转损益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

注:虽然不得税前扣除,但会计上还是要确认费用支出(这个钱确实花了)。



二、如果查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且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会计分录同上。

三、如果查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一)计提分录

税务机关查补属于以前年度的少缴企业所得税,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作为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某年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90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二)缴纳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

贷:银行存款

注:税务机关查补以前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应当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账务处理。但对于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则通常视同本年实际发生,而计入本年损益。(需要说明一点:关于滞纳金方面,因为加收期间可能包括以前年度,因此对于滞纳金是否需要通过或者部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可能存在一定争议;大多数认为直接计入当年即可。

回答2:

补交以前年度增值税,所得税,罚款,滞纳金会计分录怎么做?

凯旋号
阅33596转952012-08-30分享收藏

案例:公司今年在税务稽查时,发现2005年未开票收入50多万元,应补交的增值税85000元,所得税165000元,还有滞纳金及罚款.该笔税款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会计处理:
一、补交增值税的帐务处理
1、补提增值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50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 85000

2、结转以前年度损益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5000

3、补交时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 85000
贷:银行存款 85000

二、补交所得税的帐务处理
1、补提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5000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165000

2、结转以前年度损益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6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5000

3、补交时
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165000
贷:银行存款 165000

三、滞纳金及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注:滞纳金及罚款不能在税前扣除,年终要进行纳税调整。

回答3:

一、税款滞纳金:
借:营业外支出-税款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二、补缴增值税
1、应缴未缴的
按正常做: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经税务检查,额外需补缴的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税收检查调整
缴纳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税收检查调整
贷:银行存款
(也可不用应交税费,直接做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
三、补缴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

回答4:

还有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没有加上,另外补交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列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200
贷应缴税费-城建税700
应缴税费-教育费附加300
应缴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200
2、借利润分配12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200
罚款和滞纳金14000元所得税汇算清缴是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00

回答5:

一、税款滞纳金:
借:营业外支出-税款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二、补缴增值税
1、应缴未缴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经税务检查,额外需补缴的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税收检查调整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税收检查调整
贷:银行存款
(也可不用应交税费,直接做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
三、补缴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
案例一:2001年5月,税务部门在对某国有工业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企业2000年度多提固定资产折旧100万元(为便于计算,数据已作简化处理,下同),因此责令企业作纳税调整,补交所得税33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税率33%)。当时企业会计人员所作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万元)
②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万元)
贷:银行存款 33(万元)
③借:本年利润 33(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万元)
④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3(万元)
贷:本年利润 33(万元)
账务处理后出现的问题:
①该企业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后续调整如何进行才能使固定资产账面的折旧率、折旧年限、折旧额相吻合,并与实际税负相一致?
②现行税法已将所得税定位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一项支出。将补交的所得税结转至利润分配显然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③上年未分配利润的调增数不等于补交的所得税额,处理结果有误。
④未作补提盈余公积调整,会计处理“漏项”。
案例二:2000年3月,审计机关对某国有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审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上年度误将购入的一批已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设备记入“管理费用”账户,于是在下达的审计意见书中要求企业进行账务调整(未列明调账分录)。该公司会计人员据此所作的调账分录如下:
①借:固定资产 300(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万元)
②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万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0(万元)
账务处理存在的问题:该公司虽然对损益作了调整,但却在没有进行相应纳税调整的情况下,直接将损益调整的结果转入“未分配利润”,避开了纳税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