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传统观点认为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的依据,对某些特殊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10、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
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
1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
法律
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具体的适用范围是民法通则第121条、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6第、第127条、第133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此外,我国单行法规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作出了规定,比如卫生法第39条、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56条;兽药管理法第47条;环境保护法第2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42条等。
案例:
雇员装模板摔伤 雇主无过错赔偿
雇主曾某家建房子,雇佣木工李某安装模板。施工前,曾某嘱咐李某注意安全,不要站在模板上施工。但李某不听,在曾某离开后,为图省事仍然站在模板上施工,模板因承载过重而垮塌,李某当场从二楼摔下致腰椎骨折。经鉴定,李某为四级伤残,致残70%.
李某住院治疗期间,曾某在支付了4486元的治疗费用后不再出钱,争议由此发生。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曾某赔偿其人身损失共计92795.8元。曾某辨称,其在施工前即已嘱咐李某“注意安全,不要站在模板上施工”,但李某不听安排才酿成安全事故,因此,李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由其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受雇于被告曾某期间发生安全事故而受伤,被告曾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李某作为多年的木工,应知违章作业的危险性,仍然不听被告曾某的嘱咐及安排,擅自站在模板上施工,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其本人对此次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明显的过错,亦应承担部分损失。同时认定原告经济损失78145.96元。判决被告曾某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2517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拿到判决书后,曾某十分不解,李某的人身损害完全是由其自身的重大过错造成的,作为雇主,自己已经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且没有任何过错为何还要承担责任,并且是承担主要责任?带着疑惑与委曲,曾某找到了检察官。
听完曾某的申诉,检察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曾某一起对本案进行了详细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款实际上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对于雇主曾某来说,虽然其主观上并无过错,但是属于“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雇主曾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还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雇主曾某在施工前,曾嘱咐李某“注意安全,不要站在模板上施工”,但李某不听安排,依然站在模板上施工,最终发生了安全事故,因而李某对该事故的发生亦存在重大过失,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法院正是基于这一法律依据才判决雇主曾某承担主要责任,因而该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听了检察官的解释,曾某明白了作为雇主应承担的责任,认识到自己在建房过程中还是现场监管不力,以致酿成安全事故。同时表示要尊重法律,尊重法院判决,吸取深刻教训,不再为此事申诉。
无过错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以损害事实与责任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为前提,若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承担无过错责任;(2)并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的要件,若以过错为归责的构成要件,那就成了过错责任原则;(3)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这也是许多国家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所在;(4)由被告就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它不同于过错责任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原告只要举出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和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再由被告就存在的法定免责事由进行举证,被告不能仅仅证明他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或没有一般的过失就可以被免除责任;(5)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也就是针对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才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__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