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也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法律的罪刑法定原则,为我国刑法及刑事法治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被认为是我国刑事法制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它也标志着我国刑法根基的确立。
罪行法定原则主要表达了刑法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人权的功能,表明我国刑法由偏重于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向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并重转变的价值取向。通过适用罪刑法定原则,更深程度的限制了国家的公权力,保护了公民的私权利,使人权得到了更为坚实的保护。 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整个刑法典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体现:刑法典中对于犯罪的法定化与刑罚的法定化就是具体体现: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构成犯罪的要素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量刑的原则和各种刑罚制度。在具体犯罪罪状及各类犯罪法定刑设置方面,增强了对法条的可操作性,注重阐明罪状与量刑情节的具体化,这就增强了刑法中对定罪量刑的确定性,也体现出了公平公正的理念。
然而,条文规定的原则并不能代表事实上执行其拉就能达到如期效果,往往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出现。对于刑法中所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要在实际法律活动中付诸实践,还必须依赖于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要切实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法之明文规定是司法活动的前提性根据。首先要正确的定罪与量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基础,明确严格的进行司法活动;其次要正确的进行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权限,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下,司法解释是有限度的,超越这种限度的司法解释是越权的,也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司法解释不能采用类推解释的方法。同时,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张解释,由于解释已经超出刑法条文词义的范围,因而也是违背罪刑法定的,不被允许的。无论是扩张还是限制解释,都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真实意图。
我国的法治在事实上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与改进,因此,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领域的实施还有待完善,法律部门必须从对它基本含义和基本精神从根本上进行全面、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只有这样,刑法才能成为捍卫善良人和犯罪人权利的大宪章。
罪刑相适应,兼顾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