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
(2)选举单位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3)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查;
(4)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分别多于应选人数一至二人。
第二十一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产生的程序:
(一)常务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二)新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
(三)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先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选举书记、副书记。
第二十二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需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代表产生的程序为:
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
选举单位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查。
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
扩展资料: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是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构,所有大会代表,都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都必须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以保证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政治性。
审查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权力,属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召开前,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代表大会成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听取党的委员会的审查情况报告后,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经大会或大会主席团通过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参考资料:人民网-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程序
(1)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
(2)选举单位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3)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查;
(4)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400至800名。设区的市、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300至500名。
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200至400名。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或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代表名额。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程序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代表产生的程序:
1、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
2、选举单位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3、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查;
4、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九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400至800名。
设区的市、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300至500名。
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200至400名。
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或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代表名额。
第十条
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按照所辖党组织的数量、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⑴根据上级党组织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有关要求,组织所属党组织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酝酿协商的办法,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名单,然后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从推荐名单中,按照多于代表名额百分之二十的差额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⑵组织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推荐单位,在广泛征求所在单位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填报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登记表;
⑶召开党委全体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⑷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党代表会议,对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上报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党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