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这个问题,属于经营所得分配问题。
我的看法如下——
1、垫付资金与分配无关!
垫付资金,是合伙的实体经营启动资金,对于经营实体来说,属于负债;在取得资金后,应当归还,归还的负债,与经营的利润有什么关系呢??
2、案例说明:甲乙两人合伙开店,约定分成比例为70%和30%,由于缺少流动资金,甲借给合伙的店面50万元流动资金。经营1年后,店面取得经营收入240万元,成本费用60万元,除去税费20万元,净利润160万元。那么,甲应分得利润112万元;乙应分得利润48万元。合伙的店面借甲的资金,应当在资金充足时归还。
上述看法,供你参考。
可以扣,也可以当做股份,就看当时签的协议了,如果是合伙就应当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