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1993年12月13日)
第十八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六、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
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2008年12月18日)
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2011年10月2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