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目标责任书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服务和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的规定,制定2006-2010年福州市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
到2010年,基本形成现代化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效果,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城乡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省建设取得新进展,福州生态环境质量达到全省总体水平。
一、责任目标
(一)环境质量目标
1.福州、福清、长乐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每年达90%以上。
2.闽江、敖江(福州段)水质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90%以上,龙江水质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70%以上,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50%以上。
3.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95%以上,福州市区内河水质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60%以上,西湖水质达到地表水Ⅴ类水质标准。
(二)污染控制目标
1.完成省下达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目标。
2.2006年底,依法拆除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污染、破坏水源的设施,完成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3.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全部规范处理;工业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完成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计划;主要工业企业普遍实行清洁生产,按规划推进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工业园区、福州青口汽车城生态工业园区及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建设工作,完成闽清陶瓷企业污染治理达标工作。
4.福州市污水处理率达8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8%以上。所有县(市)都要建成1座以上污水处理厂和1座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都分别达到60%以上,其中福清、长乐城市污水处理率达7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并做到达标排放。
5.2008年底,福州市区燃用柴油的公交车达标排放;2010年底,所有机动车达标排放。
6.巩固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成果并通过复查。
(三)生态保护目标
1.2006年底,完成市、县(区)生态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经市、县(区)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
2.2006年底,完成畜禽养殖发展规划、污染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全面拆除禁建区划定后禁建区内建设的畜禽养殖场,以及划定前建设的治理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场;2008年底,完成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治理达标工作。
3.2006年底,编制完成敖江流域乡镇垃圾整治规划;2007年6月前,编制完成县(市)域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生活垃圾治理行动方案。2010年底,完成“十一五”期间“家园清洁行动”垃圾治理任务。
4.福州建成区内60%的社区通过绿色社区验收,完成13个省级以上环境优美乡镇的创建工作。
(四)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1.按要求落实国家、省挂牌督办污染单位的查处工作;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2.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均制定实施环境应急预案,完善环境应急车载流动实验室(环境应急监测车)的监测仪器设备,及时上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信息,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
3.全市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体系得到落实。
4.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均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福清、长乐、闽侯、罗源建成环境自动监测监控分中心。
5.2008年底,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级以上资质认定(含计量认证),福州市级和福清、长乐的环境监察机构通过省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2010年底,所有各县(区)环境监察机构通过省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长乐、闽清、闽侯、连江、罗源、马尾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级标准化验收。
二、目标考核
(一)市政府要围绕责任书制定年度计划,报省环保局备案,并对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自查;
(二)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省环保局、省监察厅牵头组织对责任书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一写目标,
第二写责任,
第三逐级签名,表示完不成目标或出了问题谁承担,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