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36条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于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归纳如下: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处在哺乳期,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一般情况下,孩子是多数判给母亲的,但是你当时肯定是因为有什么原因,所以法院才把孩子判给父亲的,你想要回抚养权,首先一条你的身体状况正常,没有什么精神疾病,第二,你还要有一个稳定的经济来源和住房,不然的话,你自己都养活不了,怎么能够养活你的孩子呢?等你的各方面条件都成熟了,你可以再到法院去起诉,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公证处公证也是有法律效应的,既然你当初同意公证就说明你已经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这个时候除非男方没有能力抚养,或有对孩子健康成长不利的因素你就可以通过法院起诉来获得抚养权。
公正孩子的抚养权是双方自愿同意的,是具有永久法律效应的,你现在反悔了没有用,争取不到孩子的抚养权。
法盲,你以为公证处是你家开的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