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文化体育业,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的场所的业务。因此,对健身房等为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取得的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健身房内出售功能饮料及食品,属于兼营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