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渠道:诉讼救济,也称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人民法院依法对纠纷做出公正裁决,为相对人提供救济。
2、非诉讼渠道:
①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审制度;
②其他救济渠道。
扩展资料:
救济途径
其途径主要有二种:
行政机关救济
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求起行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一)概念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就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特点
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
3、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
4、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1、具体行政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部分)
条件: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3、排除:
(1)不服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不能附带申请行政复议。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2)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内部行政行为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3)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4、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期限:60天、3日、5日、3个月
(2)受理
(3)审理:
方式:书面复议
(4)决定:
期限:60日。最多延长30天。
(5)执行:
司法机关救济
一、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所依法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二)特征
1、行政赔偿实质是一种国家赔偿
2、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
3、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侵权行政机关
4、赔偿的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为限
5、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6、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三)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规则原则
1、构成要件
(1) 行政侵权行为
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其他被授权或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
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
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2)损害事实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2、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危险责任原则
(3)违法责任原则
(四)行政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五)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程序(非诉讼程序)
司法程序(诉讼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救济
(1)诉讼渠道:诉讼救济,也称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人民法院依法对纠纷做出公正裁决,为相对人提供救济。
(2)非诉讼渠道:①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审制度;②其他救济渠道,主要是指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