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凡具备从事政府采购目录所列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到政府采购中心综合科索取“供应商登记表”(或者在网上下载),办理登记手续。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
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与政府采购中心签订《廉政承诺书》
第二条:需要登记的供应商在上报“供应商登记表”的同时,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1、与“企业名称”相符的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及副本原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2、经营或生产资质许可证复印件及原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3、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复印件及原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4、企业及商品、服务情况简介;
5、近期经营业绩和上年度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6、其他相关材料及说明。
所提供的复印证、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
各个政府机关大同小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