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
1.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依托功能强大的互联网平台,互联网平台具有松散、匿名、自由等特点,互联网的安全漏洞往往给互联网金融带来难以估量的安全风险。开放的网络通讯系统,神出鬼没难以预期的电脑黑客,不健全的网络监管制度和种种不成熟的身份识别技术和秘钥技术等一些列因素共同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互联网金融使得大量的私人信息通过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被泄露出来,用于非法用途,给社会秩序带来混乱,给个人隐私带来风险。此外,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晚、基础薄弱,在发展过程中不仅大量借鉴了国外技术经验,同时也大量直接引进了国外的互联网金融软件系统。这样一来,就等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安全的命脉握于外人之手,缺乏互联网金融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就缺乏互联网金融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没有了独立性和自主性,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安全必然不堪一击。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网络金融交易者在合约到期日不完全履行其义务的风险。网络金融业务和服务机构都具有显著的虚拟性。虚拟化的金融系统可以利用虚拟现实信息技术增设虚拟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从事虚拟化的金融服务。网络金融中的一切业务活动,如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等都在由电子信息构成的虚拟世界中进行。网络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使交易、支付的双方互见面,只是通过网络发生联系,这使金融机构对交易者的身份、交易的真实性验证的难度加大,增大了交易者之间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增大了信用风险。我国目前的社会信用状况是大多数个人、企业客户对网络银行、电子商务采取观望态度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网络金融中的信用风险不仅来自服务方式的虚拟性,还有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而导致的违约可能性。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是商业银行正常存在的一种风险类型,银行的流动性来自于银行存款和贷款,一旦银行的存款不足以支付贷款所需,就产生了流动性的不足,这种流动性不足根源于银行偿还能力的有限和取款数量的难以预期。银行流动性直接关乎银行的经营能力和信用,流动性不足将导致银行货币流通的缓慢甚至停滞,严重时有可能导致银行的倒闭。
4.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由于网络金融立法相对落后和模糊而导致的交易风险。互联网是一个全球信息交互的平台,互联网金融是一个跨国界的金融平台,然而由于各个国家、地区经济制度和法律规定的差异,互联网交易双方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规则很难达到完全一致,这就加剧了一些互联网金融的违规违法几率,从而诱发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在很多发展中国家都刚刚起步,相关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如在网络金融市场准入、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确认等方面尚无明确而完备的法律规范。因此,在采用bis后,利用网络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务,签订经济合同就会面临在有关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容易陷入不应有的纠纷之中,使交易者面临关于交易行为及其结果的更大的不确定性,增大了网络金融的交易费用,甚至影响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严重威胁到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阻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纵深发展。面对互联网金融的诸多风险,我们要做好完全的风险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