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包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因承包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能顺延,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时,应按以下做法予以确认。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
以后做合同要谨慎些,不管关系多好,但是一旦出问题,就开始扯皮,
例如:
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 非乙方的原因不能按时进场施工而延期开工的。
2、 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的。。。。。。。。。。。。。。。。。。。。。
书面报告就把实际情况详细罗列出来,如同楼上的说:'不能以合同的。。。。加上
希望对你有帮助
将造成工程延期的问题一一列举出来然后写上你的想法,要加上不能“以最终的竣工必须在2010年8月16日前完成”这一点作为压钱理由。然后叫甲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就可以了。
写一个简单的报告,让甲方签字就可以啦,原因已经很清楚,几天时间就签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