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您的问题现做如下回答:
您的问题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合同编所规制的内容。
首先,需要判断该债务的性质。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由此,如果男方所借债务超过家庭日常所需,且债权人也没办法证明的确为夫妻共同生活所用或者给予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情况下,该债务女方是不需要负责的。
如果基于上述判断,确定该债务确属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时,且债权人并不知道离婚协议上夫妻二人所约定的一切债务由一方承担的情况下,另一方仍要承担责任,但是在另一方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在约定中承担债务的一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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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每一份协议都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一般分为有效协议和无效协议。
有效协议: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不违反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都是有效的。也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无效协议:又可称作为"无效合同"是指违反了合同成立的要件或者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无效的协议。协议无效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民事主体不合格导致协议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都会导致协议无效;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就该问题而言,当事人必须清楚一点,如果这里提到的债务,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且已经侵犯到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双方应该共同承担该债务。不会因为双方离婚而能够躲避。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