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任。因为这种情况,不属于担保,或者说没有形成担保的行为,所以这个签名人没有责任,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事后被他人在签名前添加“借款人”字样,当签字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当时仅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时,就可能被判决承担借款人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这种情况就需要对借条进行鉴定。
扩展资料:
案例
2015年5月9日,乙向甲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乙向甲借款9万元,并口头约定借款3天左右还款。同日,甲通过给付现金的形式向乙交付借款9万元。借款后,乙未按约定及时还款。2015年11月20日,乙向甲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
后经甲多次催讨,乙均未再履行还款责任。2016年5月9日,丙在借条上签字。经甲多次催讨,乙、丙均未再履行还款义务,甲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丙、乙支付欠款6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甲与乙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有借条予以证实,且原被告双方对乙尚欠甲借款本金6万元的事实亦无异议,现甲要求乙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丙在本案中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丙虽于2016年5月9日在借条上签字,但其在借条上并未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表明其愿意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查明的事实,甲让丙在借条上签字时,并未表明是让丙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丙亦没有表明其是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
故从甲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推定丙为本案借款的保证人。对甲要求丙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甲提出“被上诉人丙应当承担本案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这个签名人没有责任,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2、这种情况,不属于担保,或者说没有形成担保的行为。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担保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担保一般有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要随便签字。没有注明是担保人的身份,那就是债务人的身份,到时候需要清偿债务。
真是愁人啊,这么写的借条恐怕都没效力呀。
可以事后用打印机,加个担保人上去,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