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拘留所内被拘押人员发生口角纠纷的,一般会进行批评教育。‘
相关法律规定: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应当根据不同情节依法分别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一)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的;
(二)殴 打、体 罚、虐 待、欺 侮他人的;
(三)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
(四)预谋或者实施脱 逃、行 凶、自 杀、自 伤、自 残、吞 食异物以及隐 藏 违 禁品的;
(五)传 授 违 法 犯罪 方法或者教 唆他人违法犯罪的;
(六)袭 击 民 警及其他工作人员的;
(七)违反拘留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被拘留人的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并记录在被拘留人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