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 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是出嫁到原告处,原告就可以在老家起诉被告离婚。
因为原告的老家同样也是被告的住所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离婚的情形:
1、双方均在同一户籍地;
2、对方离开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超过一年;
3、对方被羁押、监禁等被采取强制措施;
4、对方失踪或宣告失踪、下落不明;
5、对方在国内无居所或不在国内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