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逃税,是不是交易中不开国税发票就是逃税?

2024-11-27 00: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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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交易中不开发票不是逃税行为,而是伪造、涂改、销毁帐册、票据或记帐凭证,虚报、多报费用和成本,少报或不报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额,隐匿财产或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回已纳税款,这种行为属于逃税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逃税

回答2:

逃税,可以理解为销售企业使用不合法的方式不缴纳税金。
其方式有两种:
一、销售商品后不开发票(增值税发票,也就是你说的国税发票。)
二、虚买增值税发票用以抵扣其销售利润中的差价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营改增税制改革后,有些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并非都是17%,对于不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开不了17%的增值税发票是不能作为逃税的。
如你购买的商品,买家不愿意给你提供发票,或者说已给你商品是价格是不含税的这种说法是欺骗。道理很简单,一个正规的企业都必须经过工商局和税务局的注册登记,企业都是要做账的,假设销售不入账,库存就会不清,不管他是贸易行业还是制造行业在进货成品,或者购买原材料上肯定能取得发票。所以说,他不提供发票就是有逃税的嫌疑。
对于他不提供发票的情况,你可以向销售商所在地的国税局举报。国税局的人会督办的。

回答3:

不提供购销发票是偷逃税款的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