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只追究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斗殴致人死亡,行凶者即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亡)或故意杀人罪。在现场没有动手,且不属于指使者,则不构成犯罪。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首先,在我国,已满16周岁,则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其次,如果和朋友一块去打架,将对方打成轻伤及以上结果的,则涉嫌故意伤害罪,即使未动手,也要按照共同犯罪处理,不过处罚较轻;如果对方伤情达不到轻伤,则不构成犯罪,但会接受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