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该约定是无效条款。《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而该约定恰恰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只需要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