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始社会的道德,以维护氏族和部落的共同利益为基本原则,倡导共同劳动、平等互助,人们无条件地践行公共义务,推崇正直、诚实、勇敢等品格。但同时,氏族间的复仇杀戮、血亲之间的通婚以及人食人的风气则表现出这一时期道德形态的缺陷。
2、奴隶社会的道德,讲求奴隶对奴隶主的绝对服从和人身依附,主流社会鄙视劳动和劳动者,并奉行男尊女卑、男主女从。这一时期,西周著名政治家和思想家周公姬旦创立了“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的宗教政治伦理观。而春秋时代的孔子开始形成以“仁”为中心的道德体系。
3、封建社会,道德被用来维护宗法等级关系,具有政治化、宗教化、规范化、理论化的特征。封建制度以小农经济为基础,而小农经济需要宗法制度来维系,于是,宗法制度及其派生出来的伦理文化获得尊崇和弘扬,逐渐演化为以“三纲”、“四维”、“五常”、“六纪”、“三达德”、“八德目”以及“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主要内容的一整套道德修养理论。封建社会道德的基本规范就是忠君、孝亲。
4、鸦片战争后,西方思想逐渐传入古老的中国。以严复、孙中山为代表的先进知识分子将资产阶级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和天赋人权论等学说,以及自由、平等、博爱等资产阶级的基本道德规范引进了中国。当时的中国属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资产阶级的道德原则对推动旧民主主义革命的进程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其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的道德局限性也表现得十分明显。
扩展资料
道德的起源
实践或活动起源于欲望,而非理性。理性只能分辨对错,而不引起任何活动,欲望正好相反,它能够引起活动,却不能分辨对错。欲望能够服从理性,也能够反对理性。服从理性的欲望导致良好的选择,反对理性的欲望导致较差的选择,而道德正在于这种良好的选择,所以说道德从根本上起源于欲望和理性的统一。
进一步来讲,欲望是由感觉引起的,感觉又分为快乐和痛苦。快乐来源于爱好,痛苦来源于讨厌。凡热爱一事物者,该事物就能够给他以快乐,所以爱好道德者,道德也使得他快乐。因此,道德与快乐并非不可兼得。
在没有养成习惯之前,快乐常常诱导我们选择做不道德的事,痛苦则迫使我们选择做不道德的事,所以做一个道德的人并不容易。但是,良好的选择习惯一旦养成,道德的活动本身就能够带来快乐,这种快乐又诱导我们选择做道德的事情,所以做一个道德的人也可以说并不难。特别要注意乃是从小就养成一个好习惯,因为好习惯既然特别的有助于增进人的幸福,坏习惯自然也就特别的能够损害人的幸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德
道德并非从来就有,所谓凌驾于一切民族和时代之上的永恒不变的道德是不存在的。道德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随之变化而变化,这是道德的本质,因此道德具有历史性。中华民族在不同历史时期形成了不同的道德结构形态,其中,封建社会的道德具有小农经济和宗法社会的鲜明特点。当今中国社会所倡导的社会主义道德是人类道德发展合乎规律的必然产物,它既与传统道德具有深刻的历史联系,又是对传统道德的超越和提升。
蛮荒时代,人相食,不以为罪;奴隶社会,以人为货,是为平常;封建王朝,唯君至上,皆无异议……这些在各自历史时期被视作普遍规范的道德形态,今日看来,早已腐朽不堪,无法适用于现代社会的发展。
历史在不断前进,道德的形态和观念也在不断演变。几千年来,中华民族经历了五种基本社会形态,与之相适应,道德的发展也出现五种历史类型,即:原始社会的道德、奴隶社会的道德、封建社会的道德、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和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
原始社会的道德,以维护氏族和部落的共同利益为基本原则,倡导共同劳动、平等互助,人们无条件地践行公共义务,推崇正直、诚实、勇敢等品格。但同时,氏族间的复仇杀戮、血亲之间的通婚以及人食人的风气则表现出这一时期道德形态的缺陷。
奴隶社会的道德,讲求奴隶对奴隶主的绝对服从和人身依附,主流社会鄙视劳动和劳动者,并奉行男尊女卑、男主女从。这一时期,西周著名政治家和思想家周公姬旦创立了“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的宗教政治伦理观。而春秋时代的孔子开始形成以“仁”为中心的道德体系。
到了封建社会,道德被用来维护宗法等级关系,具有政治化、宗教化、规范化、理论化的特征。封建制度以小农经济为基础,而小农经济需要宗法制度来维系,于是,宗法制度及其派生出来的伦理文化获得尊崇和弘扬,逐渐演化为以“三纲”、“四维”、“五常”、“六纪”、“三达德”、“八德目”以及“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主要内容的一整套道德修养理论。封建社会道德的基本规范就是忠君、孝亲。
鸦片战争后,西方思想逐渐传入古老的中国。以严复、孙中山为代表的先进知识分子将资产阶级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和天赋人权论等学说,以及自由、平等、博爱等资产阶级的基本道德规范引进了中国。当时的中国属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资产阶级的道德原则对推动旧民主主义革命的进程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其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的道德局限性也表现得十分明显。
从上述四个历史时期的道德面貌中不难看出,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道德的结构和道德的内涵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恩格斯在反驳杜林的“道德永恒论”时,曾这样说:“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更得这样厉害,以致它们常常是互相矛盾的”,“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可见,道德作为一个具体的历史范畴,在不同的时代、对不同的社会成员,有不同的内涵和要求。
人类道德发展的历史过程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进程大体一致。人类道德发展中的各种类型,都是一定时代特定的经济基础的反映,是由那个时代经济、政治、文化状况所决定的,有其历史的、阶级的局限性。不同历史阶段的道德规范是那个时代人们对自己的生存境遇、人际关系和人生意义进行反思的产物,当中包含着某些合理的认识和反映社会发展一般要求的积极成分。
这些合理的认识和积极的成分应该受到重视,并使之成为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具有创造性的宝贵的思想资源,而那些腐朽、落后的成分,则应当予以摒弃,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对待历史文化遗产的一个基本的态度和原则。
今天的中国社会,倡导的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社会主义道德是人类道德发展合乎规律的必然产物,是人类道德发展史上的一种崭新类型的道德,是对人类道德传统的批判继承,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实践的发展与时俱进。它的合理性与先进性在于不仅是适应新的阶段——无产阶级革命要求的产物,也是对人类道德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进行批判继承的结果。一方面,它与历史上人类道德文明的发展有着深刻的联系,另一方面,它又是对历史上已经过时了的道德类型的超越和提升。
当今中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面对新的历史环境和时代背景,既不能照搬传统道德所奉行的规范和理念,也不能机械地以传统道德作为衡量道德现象的唯一标准,而应当运用历史的、发展的、扬弃的眼光,根据现实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状况做出恰当的分析和判断,从而更加有效地推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开展。
长期以来,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被看作是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的一个基本立场和观点,它也被看作是以马克思主义观点研究伦理学的一个基本方法。我们的哲学教科书明确指出“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我们的伦理学教科书看起来似乎较哲学更重视道德的特殊性,在给道德下定义时把道德规定为“是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的一类社会现象。”但在论述道德的本质时仍然认为“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受着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的制约。”[1](P7、46)其实质实际上还是把道德的本质看作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既然道德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又是属于社会的第二性的思想关系和社会上层建筑,是为一定阶级的经济、政治制度服务的,那它必然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我们研究伦理学的方法也始终是怀抱一种强烈的意识形态意识,不是把伦理学看作是一种科学和学术,而是看作一种教化的工具,不是去解释、反思、创造,而是不遗余力的论证、维护主流价值观念,而不管这种主流价值观念是不是完全符合已经变化了的民众生活实践,并通过社会教化把它灌输给民众,似乎这就是伦理学的基本使命,唯有如此,社会的道德才能进步。 可喜的是,我国哲学界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对意识形态理论的研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这些理论成果促使我们专门从事伦理学研究的同志重新反思道德究竟是不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道德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还是具有社会意识形态的功能?通过这一问题的追问,我们又回到了伦理学的元问题:或者说道德的本质究竟是什么?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是伦理学学术进步的首要问题,而且对于中国当代伦理学实现视域、方法和体系方面的突破,使伦理学研究更具科学的解释力,更加贴近民众生活,更加有效地指导社会生活实践等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 基于行文的需要,我们的讨论不能不先引述一下哲学界对于意识形态问题研究取得的相关成果,因为这是我们本论题讨论的理论前提。 研究的观点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是现代意识形态理论的奠基人。“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概念,它是社会意识的一部分,是系统地、自觉地反映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思想体系,它带有思想上层建筑的性质。有学者指出,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意识形态本质上是编造幻想、掩蔽现实关系的精神力量,是对社会现实的颠倒的、神秘的反映。当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偶尔也以描述性口吻谈到意识形态,但从他们思想的整个背景上来看,他们始终是把意识形态当作否定性概念来对待的。意识形态的内容是虚假的,与科学相对立;意识形态的功能是保守的,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在马克思恩格斯之后,马克思主义文献中的意识形态概念的含义发生了变化,它逐步被用做中性的概念,到了列宁,肯定意识形态是科学,主张意识形态是真理并具有进步的作用并进一步肯定了它的积极的政治功能。论者还指出,意识形态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和掩蔽性的特点。马克思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并调节着自己时代的思想的生产和分配。意识形态与现实的关系不是一种真实的、相契合的关系,而是一种不真实的、掩蔽的关系。意识形态作为一种完整的理论形式,以维护它所支持的统治阶级的统治。[2](P129-135)意识形态是一定社会或阶级的思想体系。具体一些说,意识形态是社会的思想上层建筑,是一定社会或阶级、集团基于自身根本利益对现存社会关系自觉反映而形成的理论体系,它是该阶级和社会集团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社会理想的思想理论依据。政治和政治意识是一般意识形态中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3](P9-17) 关于意识形态的社会功能,论者指出,意识形态的社会功能,首先是提供政治“合法性”的依据,因此意识形态的首要本质特征是它的政治性。其次,它是能够成为凝聚和引导一定社会或群体的“社会水泥”和思想旗帜。意识形态所具有的社会“水泥”作用,使它成为广义的社会控制系统或社会管理系统。从社会的宏观作用来说,意识形态在排除干扰、稳定人心、统一行动方面可以显示特殊的社会功能。三是在广泛的社会活动中起着价值导向作用,进而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从某种意义上说,意识形态是社会的一种价值体系,它成为社会生活的评价标准,指出了社会活动的价值目标。因此,意识形态的一个重要社会功能,便是为一定的社会或某个政治共同体成员规定其社会活动的价值导向。[3](P22-38) 复有学者指出,意识形态是一种特殊的有组织的理论信念体系,这种理论信念体系以逻辑的方式,通过一系列价值符号的特定结合,来论证某种政治运动、政治体制或现存秩序的合法性,以及某种特定的理想目标的合理性,并规定了一个国家、民族与社会成员所应承担的义务,以此作为广大民众的政治共识的基础。意识形态不同于哲学和学术理论之处在于,后两者仅仅关注于求智与理解,而并不对人们的行动有所规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