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的规定:
1、《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五十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二、《民事诉讼法》 (2007修正)的规定:
1、《民事诉讼法》 (2007修正) 第五十条 【诉讼权利义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民事诉讼法》 (2007修正) 第五十一条 【自行和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3、《民事诉讼法》 (2007修正) 第五十二条 【诉请变更】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