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暂扣有关许可证时间不超过

2025-01-31 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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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暂扣有关许可证时间不超过半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法律分析
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属于行政处罚中行为罚,行为罚是剥夺被处罚人已经取得的许可权利或资格,使其丧失继续从事许可行为的资格。行为罚亦称能力罚,这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行为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暂扣许可证可以适用听证程序是吊销许可证。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罚款数额较小(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可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现在很多企业经营有许可范围,持有许可证开展业务。如果有违法行为,发证机关可以暂扣许可证,要求企业停业整顿。根据规定,暂扣许可证的期限最长是六个月。由于这种处罚对企业影响很大,企业可以提出听证来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回答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暂扣有关许可证时间不超过半年(6个月)。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回答3:

看你是什么原因被扣的 有可能永久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