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规定是3个月内完整退还,但是没有任何规定不允许一个年度内第二次调取账簿,因此,在工作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办理手续(须再次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再次下达调账通知书和填开调账清单,调账日期自上次调账3个月期满之日起。这是我们几年前在总局稽查局学回来的招,不过除非确有必要,不建议滥用这种重复调账的做法,和谐社会嘛,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