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 本 运作,本来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但近年来经常被传 销作为幌子实施非法行为。
资 本 运作又称资本经营、消费投资、连锁销售、亮点经济、离岸经济等,是民间借贷或者融资的一种,它指利用市场法则,通过资本本身的技巧性运作或资本的科学运动,实现价值增值、效益增长的一种经营方式。简言之就是利用资本市场,通过买卖企业和资产而赚钱的经营活动和以小变大、以无生有的诀窍和手段。
二、根据上述概念,把资本运作等同于传销肯定是不合理的。判断是不是传 销,需要从法律角度解析此行为的法律内涵,如符合以下条件,则属于传销行为。
三、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禁止传 销条例》:
第二条、传 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 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 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传销条例》 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
广西南宁资本运作是传销。
广西南宁资本运作由于其具有隐蔽性强、欺骗性大的特点而在广西南宁发展近万人,分属十余个不同的传销派系。 《中国经济周刊》披露南宁非法传销网络内部,揭开其进行传销活动的惊天内幕。
广西南宁“资本运作”内部有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对级别晋升方法、收益分配方法、发展新人的方法、日常学习生活制度等都一套完善的制度,有的传销组织内部提供有较系统的学习教材宣传这一传销理论。而且这些传销组织的学习教材和宣传资料编制得非常生动、全面,能把复杂的理论用生动的举例、比喻或顺口溜的形式来解析,而其涵盖的内容又几乎面面俱到。
纯资本运作是各国各地均有发生的一种危害极其严重的新型传销方式。“纯资本运作”各种传销派系以种种方法对其运作模式进行美化和掩饰,但其“通过发展人员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本质是无法改变的,它的存在只会扰乱国家的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的稳定。
由于缺乏监管,有大量非法分子冒充资本运作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广大消费者要注意识别以免上当受骗。
广西南宁资本运作是不是传销,应当按其具体的经营运作模式进行判定。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所为资本运作就是打着新型资本运作旗号,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属于非法传销。对于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对一般违法人员,本着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一、《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以结合其运营方式,对照一下传销的特征,如果符合则涉嫌传销,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并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传销,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取得利益。
传销有三个特征:
1、发展人员。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组成人际网络。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复式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1998年4月21日,中国政府宣布全面禁止传销《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