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汪昌携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困伏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同时,《婚姻法》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迅察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