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协议属于有效的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2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婚姻法》对于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是给予充分保护的。只要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但如果该协议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对其效力应予否定。如有的协议约定“婚后双方任意一方提出离婚的,向对方予以赔偿”,该约定即为无效,因违法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限制了当事人离婚自由权的行使,不具有法律效力。
婚内的房产属夫妻共有,只要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即该协议为有效协议。但如果该协议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对其效力应予否定。夫妻双方签订的房屋归属协议,属于双方的另行约定。
婚内的房屋协议如果双方没有争议,是有效的,如果有争议在协议没有公证前提下,是无效的,必须经过公证才是法律文件。
婚内的房产属夫妻共有,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夫妻双方签订的房屋归属协议,属于双方的另行约定。该协议为有效协议,对双方具有合同效力,但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该协议属于有效的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2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婚姻法》对于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是给予充分保护的。只要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