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法条规定的很概括、很全面。法律意义上的法院调查笔录所涉及的内容都在里面。
“调查笔录”的学理定义是这样的:“人民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或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向相关知情人进行调查、询问而制作形成的书面材料。”
首先,规定是死的,法官是活的,法官之所以活,因为他手里有“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对某些规定较宽范的法条结合案件事实、社会公序、和立法者本意进行个案解释。这个想必您比我明白。说这个的意思就是,法官可以根据现实需要,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结合立法者本意,决定做调查笔录的范围。
在实务中,真正大量用到调查笔录的时候是在强制执行阶段。而单看法条,很容易以为调查笔录只在法院调查取证时才能使用。
这是片面的。如果是为了参加考试则例外,一定依照法条规定。如果为了熟悉实务,中国的情况,实务是很灵活的。
法院的调查笔录包含这两方面,但不仅限于此。
案件在不同的阶段都有可以需要做调查笔录,比如审理过程中,法官可能会就某个有待查实的事实对当事人或证人进行调查,执行中,法官对案外人或第三人需要调查的,也可以做调查笔录。
实践中调查笔录的应用很广范,灵活,主要就是对不清楚的事实主动依职权调查。
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或处理其他法律事务过程中,依法向被害 人、受害人、证人和其他一切知情人,进行调查、询问,而如实地作 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字记录,称为调査笔录。或者叫做询问笔录、 谈话笔录。其中有的可称为证言笔录。
调查笔录是证据来源之一。它可以作为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线索, 有的经过査实,可以作为证明事实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