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经济补偿金,只要符合条件,是可以兼得的。
2、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伤残职工可以享有的。
3、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应支付的。
工伤保险待遇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两个法律关系,不存在重叠关系。
因此,你作为工伤受害人依法应当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而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已书面形式承诺给付经济补偿金,是公司对你的补偿,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你可以获得该款项。
以上两部分的权利是都可以获得的。
但是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及时主张,你可以查阅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