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的税务稽查中,我们经常发现纳税人以不合法凭证(假发票、收据)列支成本费用的情况。近期,我们对某建安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在街头购买假发票,一个纳税年度竟在成本列支了假发票达300多份,金额近4千万元,对这种行为如何处理,税务部门目前有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对该纳税人在成本费用列支假发票的份数进行处罚,以一份假发票视作一个行为,对每份假发票处罚的金额不超过1万元。
理由是,纳税人不按规定取得合法凭证列支成本费用,既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又违反了税收的法律法规少缴了税款。对纳税人不重罚,达不到惩罚发票违法行为的目的。因此,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第4款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按发票的份数进行处罚,对该纳税人发票违法行为,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并按每份发票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对该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只按一种行为来处理,只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理由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第4款的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行政处罚法》第24条也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对该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应遵循“一事不二罚”的原则,最多只能给予1万元的罚款。
综上所述,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这是因为从违法性质上讲,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9条第2款规定,以假发票列支成本属于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同一个纳税年度采用同一手段,同一种方法,采取了同一违法行为,不管纳税人违法行为的次数多少,税务机关发现时只是同一种违法行为,其行为只能算是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同一种违法事实。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自1993年施行至今,已十多年了。十多年来,我们国家的经济形势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上述纳税人的违法行为为例,处予1万元的罚款,其违法成本远不足以使其痛改前非。为了使税务部门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真正达到打击发票违法、惩治不法行为、遏制发票违法行为的目的,笔者建议,在修订《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时,应加大对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行为的处罚力度,制定出更加合理、更加完善的处罚办法。
先佩服1楼下,论文,壮观。。。
俺说两句:
1、怎么个假法?
是伪造的发票(100%假票)还是发票本身为真,但是没有实际业务,为代开的发票。这个就进一步验证楼主所谓的“善意取得”了。
如果是百分百假票,倒好办一点。因为这种假票一般不涉及增值税,只影响所得税。如果是代开的发票(真票虚开),呵呵,麻烦就大点,要是代开的是增值税发票,只能说楼主很不幸,绝对是严打的对象。并且一般这种都是专案打击。很麻烦。
2、如何处罚。
楼主情况说的不是很清楚。是税务稽查上门,发现你司有假票;还是税务喊你司去税务喝茶并针对你司某个已处理的发票进行专项稽查?国税还是地税?
不好判断。说个大概处理方法吧:
如果楼主在税务稽查时,被检查出有假发票(纯假票或代开票)入账,在假发票合计金额不是很大的情况下,一般会让你单位进行纳税调整或者这一部分直接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代开票,并涉及了增值税,估计会让你们直接从抵扣里转出并按其计算的税金纳增值税并罚款。
一般是地税的假票力度小点,国税的假票力度大点。和税务关系好的,呵呵。和税务没什么关系的,买疙瘩,阿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