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很多担保合同把保证期间定义为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024-12-19 17:20:31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首先,你有两个问题,一是时效问题,一是权效问题。解答第一:两年并不是唯一,可以自定义。但为什么一般是两年,很简单:风险小。第二,主合同失效,附属合同必然失效。担保合同是附属性的,所以,没有了主合同的约束,担保合同无效。所以,不管你在主合同里加不加条件,只要主合同失效,担保合同自然失效

回答2:

还是主要看主合同!这方面其实还是去专业的部门咨询下比较的靠谱!

回答3:

你的理解是不对的。在担保合同的效力上讲,如果主合同无效,那么担保合同也就无效了。担保合同是基于主合同而存在的,不能独立存在,主合同消灭,从合同当然消灭。
所谓合同另有约定是指可以对保证期限和保证类型等进行约定。
像你讲的如果债务已经履行,那么主债务合同终止,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当然终止,没有存在的必要。

《担保法》有点复杂,《担保法解释》把担保法很多意思变了,后来《物权法》又把《担保法解释》变了很多。担保问题要结合这三部法来看。不太容易理解。要慢慢理清关系。

回答4:

  在担保合同的效力上讲,如果主合同无效,那么担保合同也就无效了。担保合同是基于主合同而存在的,不能独立存在,主合同消灭,从合同当然消灭。所谓合同另有约定是指可以对保证期限和保证类型等进行约定。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