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有两个问题,一是时效问题,一是权效问题。解答第一:两年并不是唯一,可以自定义。但为什么一般是两年,很简单:风险小。第二,主合同失效,附属合同必然失效。担保合同是附属性的,所以,没有了主合同的约束,担保合同无效。所以,不管你在主合同里加不加条件,只要主合同失效,担保合同自然失效
还是主要看主合同!这方面其实还是去专业的部门咨询下比较的靠谱!
你的理解是不对的。在担保合同的效力上讲,如果主合同无效,那么担保合同也就无效了。担保合同是基于主合同而存在的,不能独立存在,主合同消灭,从合同当然消灭。
所谓合同另有约定是指可以对保证期限和保证类型等进行约定。
像你讲的如果债务已经履行,那么主债务合同终止,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当然终止,没有存在的必要。
《担保法》有点复杂,《担保法解释》把担保法很多意思变了,后来《物权法》又把《担保法解释》变了很多。担保问题要结合这三部法来看。不太容易理解。要慢慢理清关系。
在担保合同的效力上讲,如果主合同无效,那么担保合同也就无效了。担保合同是基于主合同而存在的,不能独立存在,主合同消灭,从合同当然消灭。所谓合同另有约定是指可以对保证期限和保证类型等进行约定。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