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拉入黑名单的债务人不可以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案例:被限制出境三年 日籍“老赖”终于还钱
2011年,日籍华人赤女士因为没有执行法院判决而被大兴法院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的“两限”措施,这也成为北京法院首次对外籍人士采取“两限”措施的案例。在被限制出境三年后,近日赤女士最终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总计给付案款7万元。
这个执行案源自2009年赤女士和郑先生的一起合同纠纷案。最终法院判决赤女士败诉,并判决赤女士支付郑先生欠款24万元。在一审判决结果生效后,赤女士没有履行判决,于是对方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
“该案的被执行人是日籍华人,行踪较难掌握,且在中国境内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也没有近亲属居住在国内,普通的执行手段如查封、冻结银行账户、扣押车辆、查封不动产等方法无法适用于该案。”杨潇称,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举措。
2011年4月11日,法院得到北京西站边检站赤女士即将乘坐火车前往香港的通知后,立即赶往西站控制住被执行人并带回法院,并对其采取了“两限”措施:除了限制离境,还限制其高消费。赤女士签订承诺书,承诺在六个月内清偿债务,并当场交付了部分欠款。但在此之后,这一执行案又没了进展。
“法院对我限制出境之后,对我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2011年4月,赤女士被西站边检拦下之后,她拒不还钱的“老赖事迹”被周围人知道,“我在中国朋友很少,基本都是生意合作伙伴,他们知道我的事情之后,都不愿意借我钱,甚至电话也不接,到后来,我连房子都租不了。”
但是,没有能力还钱的说法遭到执行申请人郑先生的否认,“这三年期间,我去找过她多次,她一个人租住100多平方米的房子,这钱是哪来的呢?”失去了周围人的信任,赤女士的生活空间被严重压缩。赤女士说,她最近一两年身体越来越差,急需回日本做手术。
去年12月,赤女士主动联系法院和郑先生,称自己从朋友处筹得部分钱款,于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最终,赤女士给付郑先生7万元。
对于这结果,赤女士表示“尊重法律,不想客死他乡”,郑先生则有点无奈,他说能还7万就不错了,实在拖不下去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被限制出境三年 日籍“老赖”终于还钱
不能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被法院拉入黑名单的债务人,是不能出境的。
法律依据:《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不批准出境人员包括下列五种: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局、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可以的
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