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债务;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向法院起诉,请求退火清算
以书面形式告知合伙方后到所在地税务局提取正常经营数据(依据纳税数字推算)与实际数据对比后到法院申请撤消原合同申请重新修改或废除并同时追加合伙方所给自己带来的各项损失赔偿
向法院起诉,然后清算资产,再按协议规定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