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包装方面的法律法规。

2024-11-21 01: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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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关于包装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扩展资料:

包装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按一定的技术方法所用的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等的总体名称;也指为达到上述目的在采用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的过程中施加一定技术方法等的操作活动。营销型包装侧重策划策略,成为广义的包装。还可以将某人或者某种事物打扮好或尽力帮助他在某方面做到完美。

中国国家标准GB/T4122.1-1996中规定,包装的定义是:“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贮运、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等的总体名称。也指为了达到上述目的而采用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的过程中施加一定技术方法等的操作活动。”其他国家或组织对包装的含义有不同的表述和理解,但基本意思是一致的,都以包装功能和作用为其核心内容,一般有两重含义:

①关于盛装商品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品,即包装物;

②关于实施盛装和封缄、包扎等的技术活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包装

回答2:

回答3:

关于包装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回答4:

包装方面的法律法规是确保产品在运输、存储和销售过程中能够得到适当保护,并提供必要的信息给消费者。这些法规涵盖了不同方面,包括包装材料的安全性、标签的准确性和可读性等。下面我将从几个角度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
包装材料的安全性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法规要求。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关的卫生和安全标准,以确保产品不受污染或损坏。例如,食品包装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并且不能释放有害物质。婴儿用品和医疗器械等特殊产品的包装也需要符合特定的安全标准。这些法规旨在保护消费者免受潜在的健康风险。
标签的准确性和可读性也是包装方面的重要法规。产品标签必须提供详细和准确的信息,以帮助消费者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例如,食品包装上必须标明成分表、营养信息、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内容。其他产品的标签可能需要包括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警示语等信息。标签上的文字和图标必须清晰可读,以便消费者能够方便地获取所需信息。
第三,环境保护也是包装方面的重要法律法规考虑因素之一。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减少包装废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规来推动可持续包装的发展。这些法规鼓励企业采用可回收材料、减少包装使用量,并提倡绿色包装设计。一些地区还对塑料包装实施限制或禁止使用,以减少塑料污染。
包装方面的法律法规涵盖了包装材料的安全性、标签准确性和可读性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这些法规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健康和可持续的产品包装。企业必须遵守这些法规,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产品在合规的包装中安全运输、存储和销售。作为消费者,我们也应该关注包装的安全性和环保性,选择符合法规要求的产品。

回答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地球资源,有利于人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以至达到消除包装废弃物,特别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进而给人类创造一个良好的自我生存空是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阐明了包装术语与包装的分类,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附则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既适用于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也适用于其它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照和引用了国家相关部分标准。
  第二章 包装术语及分类
  第五条 包装:本《办法》主要指回收复用的纸、木、塑料、金属、玻璃为原材料制作的各种包装容器及辅肋材料。
  第六条 综合利用:指利用破损的包装和包装在加工改制后的边脚余料制成多种辅助包装材料或其它产品。
  第七条 循环再生:指用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和加工改制后的下脚料为原料或掺与原料制成纸浆、
  纤维板、可降解塑料、金属锭和玻璃等再生包装材料。   第八条 包装回收利用管理:指对包装回收利用及包装废弃物
  处理全过程的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 回交单位:指提供回收包装的单位。
  第十条 复用单位:指利用复用包装的单位。
  第十一条 包装回收复用经营单位:指从事包装回收复用的组织、管理、加工、经销等工作的机构。   第十二条 包
  装废弃物:指已经使用过的包装而不能再进行利用的包装物。
  第十三条 包装废弃物处理:指包装废弃物在最终处理之前的中间处理(即再生利用、改制包装原材料的其它产品)、
  以及包装废弃物焚烧和填埋的最终处理。
  第十四条 有害包装废弃物:指能产生对人体、牲畜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及其它生物污染作用的包装废弃物。
  第十五条 纸包装:指用纸或纸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各类纸包装或马铃薯浆模塑包装。   第十六条 本包装:指用
  木材或胶合板、纤维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七条 塑料包装:指可降解塑料和非降解塑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八条 金属包装:指用钢、铁、铝及其它金属或合金材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九条 玻璃包装:指以玻璃为原料制成的包装。
  第二十条 专用包装:指一种或一系列专供某种或某类商品使用的包装:如食品、药品等专用包装等。   第二十一条 危
  险品包装:指盛装具有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感染性及其它对人体、动植物和生态环境有危害特性物
  资的包装物。
  第二十二条 非专用包装:指除专用包装外,能广泛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三条 回收包装:指能回收再利用的包装。
  第二十四条 复用包装:指回交给使用单位再次使用的包装,包括不加整理即可使用的包装、修复包装和改制包装。
  第二十五条 修复包装:指经过修补加工方可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六条 改制包装:指以回收的包装为主要原材料加工制作的包装。
  第三章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七条 节约原则
  1、各商品经营单位在销售商品后腾空或闲散的各类包装,凡能回收利用的应尽量回收利用,确定不宜继续利用时方予
  废弃或作最终处理。
  2、包装回收应及时,并安排一定的人员和场地进行收集、整理、送交等工作。开启包装应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坏包装。
  3、回收包装应遵循“先复用,后回炉”和“可回炉,不废弃”以及以“原物复用为主,加工改制为辅”的原则,尽量
  使回收包装略经改制修复就能使用。
  4、专用包装应坚持对口定点回收,非专用包装按合理运输渠道和经济区域就近回收。   5、使用包装的单位除军工
  、军需、出口、供应外轮的商品以及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外,都要贯彻“先旧后新”的原则,在保证产品安全的前提
  下应优先使用复用包装。
  6、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为保护商品在进行适度包装的同时,应尽量减少各种包装物或各种包装容器的体积与重量,
  以节约使用包装原材料。
  第二十八条 安全原则。
  1、复用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包装的技术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保证商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2、复用食品包装和药品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药品法》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3、危险品包装的回收利用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品包装和有害固体废物管理的有关标准及规定。同时,对危险品包装应
  实行定向定点回收复用,未经无害处理前,不得包装其它物品,不得同普通包装混杂或出售。
  4、回收复用一般包装和回收复用危险品包装的收集,堆放、运输及储存应严格分离进行。
  5、危险品包装确有其回收复用价值时,应经无害处理、经检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方能按一般包装物使用。危险品
  包装的危险标志在确定期无害之前,不得去除和更改。
  6、凡是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期限的包装,禁止回收复用。
  7、包装回收利用和包装废物处理还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公共卫生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与要求。
  8、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或随商品免费赠送无回收标志的塑料包装或容器,不得销售或随商品免费赠送厚度低于0.015
  毫米的塑料购物袋。
  第二十九条 防假冒原则。
  1、申请有外观设计专利的或具有驰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包装容器,只能由商品的原生产厂家回收和复用。其它任何单位
  或个人不得回收复用。
  2、同类通用和异厂代用的复用包装,必须将原包装标志及商标全部清除,并重新覆盖复用单位的产品标志和商标,严
  防假冒行为。
  3、回收比较完好的包装应严加控制和管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其用来包装假冒伪劣商品,违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
  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条 经营原则。
  1、包装回收利用应遵循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无偿回收与有偿回收相结合的原则。
  2、包装回收利用的经营原则是“有利两头,兼顾中间”,“两头”指回交单位和复用单位,“中间”指包装回收利用
  经营单位。
  3、包装回收利用经营单位应做好服务工作,在回收、加工、使用、结算等方面都要方便回交单位和复用单位。
  第四章 包装资源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及运输
  第三十一条 回收渠道。
  1、充分发挥商业、粮食、供销、物资、外贸、轻工、化工、医药以及一切从事商品经营各部门、各单位主渠道的作用
  ,鼓励在销售商品时,对具有一定价值,又有可能回收的各类包装,应做到尽量回收。   2、组织专业机构(即包装资
  源回收公司)和专业队伍进行回收。
  3、推选垃圾分类,组织城镇居委会、环卫清洁队和销售摊贩进行回收。
  4、发挥个体和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作用进行回收。
  第三十二条 回收办法。
  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不同办法回收。
  1、门市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设立回收门市部进行回收。
  2、上门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定时定点到各回交单位进行回收。
  3、流动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不定期到各个地段进行回收。
  4、委托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进行代收。
  5、柜台回收:即零售,批发商场(店)在出售商品时折价向顾客回收。
  6、对口回收:大宗专用包装由进货单位或用户直接把包装回交给经营单位或生产厂家。
  7、周转回收:即各生产厂家、商品经营部门内部使用的包装周转箱(桶),采取一定的制度或经济手段组织定向周转
  回收。
  8、定点回收:即在城镇居民区、街道、工厂、学校、机关、部队、医院、群众团体、写字楼、公园、剧院、车站、码
  头等公共场所设置不同型号、不同类别的“生态箱”、“生态桶”或“生态袋”,由专门的回收单位负责按纸、木、金属
  容器、玻璃、塑料分类进行定时、定点、定专人回收。
  9、押金回收:凡应回收的包装资源,各商品经营单位在出售商品时,可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保障如数回收。
  10、奖励回收:各单位、各部门、各机关团体内部均可采取提成奖励的办法,激励有效回收。
  第三十三条 回收分级原则。
  1、一级回收包装:即不加修整或稍加修整即可原物复用的包装。
  2、二级回收包装:即有些破损,但经过修补加工可达到原物复用的包装。
  3、三级回收包装:即破损较多,无原物复用价值,但可作为改制原材料或其它用途的包装。
  4、等外包装:即只能作回炉料处理的包装。
  第三十四条 回收包装资源的储存和运输。
  1、对回收来的包装资源应作好储存、清洗、分类、整理打包等工序;避免雨淋、曝晒、受潮、虫蛀和污染。
  2、危险品包装应单独储存和运输。
  3、可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与非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也应分开储存和运输。
  4、运输回收包装的车辆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五章 包装资源回收复用品种与复用办法及复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五条 回收和复用包装的品种。
  1、纸包装:即瓦楞纸箱、硬纸板箱、纸夹板、各类纸袋、各类纸盒、纸浆模塑制品、蜂窝纸板制品、纸托盘等。
  2、木包装:即普通木箱、框架木箱、胶合板箱(桶)、纤维板箱、运输包装木制托盘等。
  3、塑料包装: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废弃塑料制品强制回收利用目录的要求,凡列入回
  收目录的塑料包装或容器可回收利用;未列入回收目录的则禁止回收利用,均按包装废弃物的办法处理。
  4、金属包装:即薄钢板桶、镀锌铁桶、铝桶、铁塑复合桶等。
  5、玻璃包装:即各类玻璃酒瓶、饮料瓶、罐头瓶、医药瓶等。
  第三十六条 包装复用的办法。
  1、原厂复用,即把完整无损或虽有破损,但经过修整能够重新使用的包装,供给原商品生产厂家使用。
  2、同类通用,即对统一规格尺寸的包装,在生产同类商品的厂家通用。
  3、异厂代用:即将原厂家暂不用的回收包装,通过试装、套装,改作异厂使用。
  4、改制包装,即将破损较多,或找到原物复用销路的包装作原材料,按使用单位要求的规格尺寸重新制作包装。
  5、改制其它产品,即利用回收包装作原材料改制其它产品,使之废物利用,一物多用,变废为宝。同时,还可从回收
  的相关废弃塑料中重新提炼柴油和汽油或其它有用物质,让其重归大自然。
  6、原制品再生,即利用回收包装作原材料生产同类或不同规格的包装产品。
  7、能量回收,即将包装废弃物在焚化处理时所产生的热能加以充分利用。
  第三十七条 复用包装的技术要求。
  1、复用纸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原箱复用的瓦楞纸箱应符合国标GB6544三类纸箱的规定,材质和粘合度应符合国标GB6543的规定。
  ②修复纸箱
  应保持箱身坚硬、干燥、不潮不霉,箱身无腰折,箱角无塌陷、箱身和盖底均完整无缺,不脱钉、不缺层、不脱层。纸箱
  内外清洁、无污染、箱外标志齐全清晰。
  ③改制纸箱的箱型、尺寸偏差、箱体质量、箱面印刷、接头钉(粘)合、压痕质量、摇盖质量等均要求符合国标
  GB6543的规定,有关类别的项目应不低于三类纸箱的规定。
  ④修复、改制纸箱的含水率达到14±4%范围,其表面防潮处理根据供需双方协定进行。
  ⑤修复、改制纸箱的抗压强度、耐冲击强度、堆码强度等机械性技术要求,以及在具体产品使用瓦楞纸箱时,按其相
  关标准或技术的规定执行,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2、复用木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木箱、框架木箱应分别符合国标GB7284和GB12464二等木箱的规定。修整和加工改制时应剔除其中不合格的
  材料。
  ②修复木箱箱板、其箱板材质应符合国标GB12464二等木箱的要求,允许采用挖、补、拼等方法剔除不合格材料。箱身
  、箱盖、附件应完好无缺,箱框钉合牢固,木箱内外清洁、无污染,标志齐全清晰。   ③改制木箱的箱型、尺寸偏差、
  拼合、钉接、拼板、箱带、箱柄提带、加固、花格箱的板料间距等技术条件,以及框架木箱应符合国标GB7284的规定,其
  它木箱应符合国标GB12464的规定。
  ④复用木箱的含水率和机械性能(项目与纸箱相同),在具体产品使用木箱的标准或技术要求中的规定执行,或由供
  需双方商定。
  ⑤回收复用胶合纸箱(桶)、纤维板箱(桶)本身的材质应符合国标GB738、GB1349、GB1923等的规定方能复用。修复
  和改制胶合板箱(桶)、纤维板箱(桶)的技术要求,在具体产品使用这类包装时,按其相关的标准或技术要求的规定执
  行,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3、复用塑料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塑料包装本身必须符合国标GB5737-5739、GB8946、GB8947、GB10454、GB10806的规定,钙塑瓦楞箱应符合
  国标GB6890规定。
  ②复用各种塑料桶、箱必须完整无损,内外清洁、标志齐全清晰。
  ③复用塑料闭口桶,其桶盖等附件应齐全无损,密封性好。
  ④复用各种塑料食品包装,必须经过清洗消毒,其卫生条件必须符合国标GB9681-9693食品包装卫生标准。
  ⑤国家规定已列入可回收复用目录的塑料包装,生产者应按照国标GB/T16288-1996的规定在所生产的塑料包装制品上
  标上应回收的标志,可降解塑料包装标上“可降解”的标志。
  4、复用金属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闭口钢桶应符合国标GB2001的技术要求。其它金属桶本身必须符合相关专业标准的规定方能复用。
  ②复用的金属桶必须经过整形、除锈、清洗、脱漆、涂布等加工程序,使之整旧如新,无凹瘪、漆膜起皱等缺陷。桶
  内洁净、无锈、无渣和无其它杂质。
  ③复用金属桶口的配件应装配齐全,密封性好。
  ④复用金属桶必须不渗不漏,不渗漏检验气压和水压试验符合国标GB325及相关专业标准的规定。
  5、复用玻璃包
  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各种玻璃瓶(罐)包装容器应符合国标GB4544-1996、GB2638、GB2639及GB6552等标准中的技术要求。对规
  定有使用期限的受压玻璃容器,超过使用期限的不能回收,只能作废弃玻璃原材料处理。
  ②复用各种玻璃瓶(罐)包装容器要求必须新配置完整、密封性强的瓶盖、瓶塞等附件。
  ③复用各种玻璃瓶(罐)包装容器必须经过清洗、消毒处理,其卫生条件必须达到相关产品包装卫生条件要求。
  6、复用和综合利用其它包装产品的技术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第三十八条 复用包装的试验方法。
  1、复用包装根据包装种类及需要,应进行原材料性能试验,如有必要可进行包装强度试验。
  2、复用包装其空包装抗压强度按国标GB4857.3的规定执行。
  3、复用包装共空包装抗压强度按国标GB4857.4的规定执行。
  4、复用包装耐冲击强度强度按国标GB4857.5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复用包装检验规则。
  1、复用包装以相同规格、相同材料、相同工艺的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批,在交货时按本《办法》和订货合同的规
  定进行验收检查。
  2、复用包装随机抽样每批次500只以上,不少于10只,101-499只不少于5只,100只以下的小批量产品不得少于2只。
  3、本《办法》规定复用包装如果有2项(引用相关标准中的每个单项视为一项)抽样时不相符,则加倍抽样复验,复
  验仍有2项不合格时,本批复用包装产品则定为不合格产品。
  第四十条 复用包装的包装方式和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其储存方式与第三十四条相同。
  第六章 包装废弃物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原则。
  1、为加强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全国各大中城市凡有条件的均应建立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及相关企业。
  2、在对一般包装废弃物处理时,应按其性质分离、分类管理,坚持贯彻节约资源的原则,尽可能综合利用或作回炉处
  理,确实无法利用的方予最终处理。其最终处理必须交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实施。
  3、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应及时,并符合我国乃至国际环保的有关规定。
  4、包装废弃物的储存、运输和处理,应将有害包装废弃物和无害包装废弃物加以分离,并分别严格按各自的技术要求
  进行处理。
  5、包装废弃物在储存、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应针对废弃物各自不同性质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防止发生意外事故或其它危害。
  第四十二条 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技术要求。
  1、无毒害的包装废弃物可采取焚烧的办法处理,在焚烧时应防止污染环境、散发恶臭,并尽可能回收利用其在焚烧时
  产生的热能。
  2、附着有爆炸污染的包装废弃物应在消除爆炸物后方能进行焚烧或填埋处理。
  3、有害包装废弃物在堆积、运输和处理时应有明显标志。
  4、盛装过农药或其它毒害品的包装废弃物在未作无害处理的条件下,只能作填埋处置。这类包装废弃物在填埋时,应
  注意含水率必须≤85%,填埋场地必须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地面水和地下水,同时还必须当时盖上,不得污染环境、
  散发恶臭及产生生物污染。此外,填埋的场地与设施应报经当地政府或环保部门批准。
  5、包装废弃物的堆积、运输和处理应用专用场地和设施,防止雨淋、潮湿、霉变、渗漏、飞扬、外泄及产生恶臭和污
  染。
  第七章 奖惩原则
  第四十三条 不论任何单位或个人所研制开发出有利回收利用的包装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新工艺、新产品,除了
  他们应该享有的专利权外,建议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组织还应给予其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四十四条 凡在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理过程中,也不论单位或个人,对于保护环境、消除污染、节约资源、
  有利于人体健康以及推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而作出突出贡献者,建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
  应给予相应和税收优惠政策与资金方面的扶持。
  第四十五条 对宣传报导的推广新型包装科研成果和包装废弃物处理的先进经验,各级新闻媒体应适当少收或免收其广
  告宣传费用,以示扶持和鼓励。
  第四十六条 凡不注重研究开发包装新材料和包装新产品、不注重包装资源的回收和综合利用、不注重环境保护的包装
  生产企业(含相关科研院所),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组织,应加强对其宏观管理,或让其关停并转,或调整
  其产品结构,有的还应依据其对资源的浪费和对环境污染的程度与情节轻重施以必要的经济处罚,并予及时曝光,以从根
  本上保证资源的有效节约和杜绝废弃包装污染源的产生。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包装技术协会、中国包装总公司提出并归口管理,并承担对本《办法》的解释权。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包装技术协会包装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负责起草,并在中国包协、中国包装总公司授权
  下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十九条 各极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包装部门、包装行业组织以及中国包装技术协会各相关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办
  法》所提出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尽快制定出各自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各地区或各专业委员会原所制定的有关地方性包装
  废弃物回收利用管理规则,如同本《办法》相抵触时,应以执行本《办法》为准。与此同时,各地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建立
  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在资金上的适当支持,以加强对包装资源回收利用、加工改制及包装废弃物处理与环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