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分家协议的内容来定。
如果房子不包括在分家协议内的话,则应当认定为父亲个人的财产,去世后是可以分割的。
如果房子是分家协议确定的内容之一的话,则不管是不是登记在父亲名下,都要按照分家协议来的。
我觉得没有分配权,因为当初分家协议是有效的,是经过家庭讨论集体签字通过的。它具有合同的效力。虽然之后写的是父亲名字,但是之前的协议应该是有效的。所以房产应该由弟弟继承。
既然分家协议上已经写的是弟弟的呃,那么这个协议应该是有公章或见证人的,他应该是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是仅仅个人写的协议,没有法律效率是不被认可的嗯,那么房子写在父亲的名下,哥哥是有权利分的,如果嗯,当初已经公证了,然后爸爸谢谢爸爸房子的名字,那么也要有嗯,公正或者是有见证人啊,是证明你为俺爸爸心采写的,那也可以说这个房子就是弟弟的
哥哥应该有权分,因为拆迁后拿的新房子是登记在父亲的名下,而且,是弟弟有意这么做的,并不是因为老房子原本就登记在父亲的名下,拆迁后不得已才也登记在父亲名下的,故可以认定为弟弟对父亲的赠与,而且赠与已经完成。
从亲情角度讲,既然之前已经家庭内部分配过了,为了亲情稳定,家庭和睦,那么就不要追究这些了,相信即便是房子给了弟弟,父亲也会有相应的补偿给哥哥吧。
如果觉得实在不公,也不顾及亲情,可以走法律诉讼,要求遗产继承或者分配。
遗产继承顺序和比例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哥哥需要提供证明当时的分配协议自己不知道,不同意,或者是父亲在无法实行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下签署的,这样前协议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