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购买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应该是二人的名字,只写他一人名字并注明产权性质为单独所有,就成了他个人所有的财产了。建议您及时加名。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4、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新婚姻法告诉女人“三做三不做”: ★三做: 1、忘记自己是个女人,忘记自己要照顾老公、生小孩照顾小孩,全身心忘我的投入工作中去,争取事业上有长足发展。不然哪天老公有了漂亮小三,自己被扫地出门露宿街头。 2、一定要买房,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有钱还是借钱。请记住,一定要让自己父母给自己买。 3、对方买了房,别拿钱来装修和买车,也别拿钱来共同生活,否则成了为他人投资理财做保障。 ★三不做: 1、别嫁给贷款买房的男人,以后一起按揭还款,离婚时只能分到少部分钱,房子升值没你的份儿! 2、公婆给老公买房,儿媳就不应赡养公婆,房子没你的份,养他们不如自己好吃好喝。 3、对方父母如果没退休工资、没医保。坚决不嫁,他们用养老的钱给儿子买房,却要小两口来养他们,以后房子没你的事,这买卖也太划算了。 附一现实的笑话:“一对男女买房100万,男方首付30万,婚后还贷几年后女方居家教子。10年后双方离异,房产增值到300万,产权归男方,女方得到4万贷款,并酌情补偿10万。40岁人老珠黄的女方带着14万现金默默离开,40岁一枝花的男人坐拥豪宅满面春风……” 要知道出轨的男人比骗财产的女人多,家庭里面女人奉献的比男人多,这种婚姻法让人心寒,结婚真的是女人的坟墓。。还不如恋爱一辈子。 那么,新婚姻法维护的到底是什么?这在很大程度上滋长了男人可以对婚姻不负责任,特别是对有房子的男人来说,无论他娶了谁,这个女性在他房子里面只是暂住,当他有一天看这个女性不顺眼的时候,他可以跟这个女性离婚并把这个女性赶出去,并且这个男人即使包小三玩腻了甩掉就行,反正不用出银子补偿。众所周知,中国自古有男方买房结婚的传统和习俗,所以很多女性指望着嫁个有房的男人停止自己的漂泊,安心的过相夫教子的日子。新婚姻法让女性的梦破灭了,那么出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考量,很多女性的思想势必要与时俱进,不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就不结婚,从而男性要为结婚付出的代价更高,婆媳矛盾将更大,为什么呢?因为婆婆是誓死捍卫儿子的财产,顽强抵抗过户行为的。这样的局面将促使剩男数量直追剩女数量。 新婚姻法揭示了一个现实:在中国女性结婚的代价除了给男人当免费老妈子,当生育机器,当佣人以外,还得自贴家当养家糊口。而中国男性无论他是修养学识文化地位有多高,无论他对内对外所谓的人格与精神独立有多完善,他们从骨子里是不懂得欣赏中国女性的。他们骨子里找的不是老婆,找的是老妈和保姆,找的是花瓶和性感,找的是家世和背景。他们找女性的目的大多是为了找一个良好的生育机器,一个拿得出手的摆设。当女性把自己托付给这个男人之后,被婚姻生活与小孩教育折磨的惨不忍睹的脸,一下子就成了男人们花心的借口。而当这些女性还没恢复过来要做自己的时候《婚姻法》新解出台了。结果,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那些冲着男人财富去的人太悲催了,给男人生儿育女到头一无所有。
购房款资金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来源是一方的父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资金来源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属于他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买房,房产证上只写老公的名字,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吗?
在婚前还是婚后买房,房产分配都是不同的!
法律分析:一、属于共同财产的: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二、不属于共同财产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