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三年多了要离婚,彩礼都老皇历了。无论是法律还是约定俗成,都不会退的。
再者,彩礼是用来婚娶的。这都结婚三年多了,彩礼也发挥了该发挥的作用,全部“折旧”了。
结婚三年多了,只要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彩礼不用退。
这种情况可以起诉离婚,关于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为《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第2款规定:“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关于彩礼问题的处理。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分为二种情况:一是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返还;二是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可以不用返还,
离婚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聘礼的,如果查明隶属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两方未解决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两方解决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有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婚三年后离婚彩礼不一定要退回男方。
法律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如果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并且彩礼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则不利于退还彩礼。
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于双方已经结婚三年,那么双方离婚时原则上是不予退还彩礼的。根据《婚姻法解释》第10条第3款规定,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