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①“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②“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评标标准有意见,只能以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方式进行。开标时,因为投标截止时间已过,不能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投标人对评标结果不满意的话,可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提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
参考资料: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采购大讲堂”和“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