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购的注意事项第一、在全部资产中,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具体比例需要分清。第二、需要厘清目标公司的股权配置情况。首先要掌握各股东所持股权的比例,是否存在优先股等方面的情况;其次,要考察是否存在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第三、有担保限制的资产会对公司的偿债能力等有影响,所以要将有担保的资产和没有担保的资产进行分别考察。第四、要重点关注公司的不良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的可折旧度、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以及将要报废和不可回收的资产等情况需要尤其重点考察。同时,公司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是收购公司时所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公司的负债中,要分清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债务。资产和债务的结构与比率,决定着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1、多元化发展业务整合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通过经营相关程度较低的不同行业可以分散风险、稳定收入来源、增强企业资产的安全性。多元化经营可以通过内部积累和外部并购两种途径实现,但在多数情况下,并购途径更为有利。尤其是当企业面临变化了的环境需要调整战略时,并购可以使企业低成本地迅速进入被并购企业所在的增长相对较快的行业,并在很大程度上保持被并购企业的市场份额以及现有的各种资源,从而保证企业持续不断的盈利能力。
因此,确立集团化扩张战略的企业在跨行业并购后,尤其需要注意业务整合问题,将生产、市场、营销等相关环节衔接好,重视现有客户关系和供应链维护问题,都能够一定程度降低法律风险。
2、客户关系维护中的法律风险
并购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利用目标的原有客户,节省新建企业开发市场的投资,尤其是一些对市场依赖比较大的的产业,或者是买方对目标公司的客户这一资源比较关心的情况,目标公司原客户的范围及其继续保留的可能性,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目标公司的预期盈利。从另一角度说,缺乏融洽的客户关系,至少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目标公司交割后的运营。
因此,在并购后需要重视原有客户关系的维护问题,应仔细分析其中的问题,采取的客户维护措施。否则,将会承受许多来自客户、市场、商誉上的重大不利。
3、销售渠道整合中的法律风险
销售渠道的整合将有利于拓展新的销售渠道,进而提高工作效率和业务活动的稳定性。因此,必须在全面了解销售渠道的脉络后,重新设计、规划、维护销售渠道链条。
4、产品整合中的法律风险
并购后产品的整合也是十分必要的,尤其对于互补型的业务整合来说,必须明确产品整合的目的、步骤,保持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优势。
5、市场整合中的法律风险
市场的整合也是重要的整合内容。包括营销手段、策略、营销计划和任务等诸多问题。需要从整体上把握这个重要问题,在并购前就应引起双方的重视,否则,可能会使原有市场份额或优势降低。
公司兼并的法律风险有:报表风险、评估风险、合同风险、资产风险、负债风险、财务风险和诉讼风险。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您好:
1、企业并购前决策阶段的法律风险?
企业并购之前,并购方需要了解国家规范性文件对并购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被收购目标公司所在地域的政策性规定,获取目标公司与并购有关的一切信息,从而对并购方式作出决策,这是保证并购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
(1)主体风险
简单看来,似乎并购法律关系涉及的主体往往是并购双方,然而并购双方的确定却并不那么简单。
通常情况下,股权并购应该是股权的转让方、受让方,然而在并购实践活动中,股权并购很多则是由双方的实际控制人签署的,而且通常是先由实际控制人签署框架协议,逐步落实到细则性协议,才会由法律意义上的交易双方签署。
那么,在这一系列的交易合约中,如何安排各方的法律关系,既满足实践层面的需求,又满足法律效力要件,需要针对不同的并购案例予以合理安排。
在交易主体安排中,还存在着目标公司的签约地位问题,仅从法律效力层面,似乎目标公司不应成为交易主体,但考虑到尽职调查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并购失败或终止时责任承担主体扩大等方面,可以将目标公司作为交易合约的一方主体。
不过在实践中,股权并购合同不与股东签署却仅与目标公司签署的“法律笑话”并非个例,某个法院领导甚至告诉笔者这种签约方法是他的资深庭长认可的。
(2)信息不对称的法律风险
信息不对称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对收购方的了解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相比,可能存在严重的不对称,给并购带来法律责任上的不确定因素。
(3)并购方式决策的法律风险
实践操作中,我国企业的并购方式主要为股权式收购、资产式收购。股权式收购是指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的收购。肌权收购后,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但因为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对新股东的收益有着巨大的影响,且对于目标公司的或有债务在并购时往往难以预料,因此,股权收购存在一定的负债风险。资产式收购是指并购方以有偿对价取得目标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资产的民事法律行为。资产收购的标的是目标公司的某一特定资产,一般不包括该公司的负债,因此,并购方只要关注资产本身的债权债务情况就基本可以控制收购风险。
(4)保密性风险
并购交易通常自始就存在保密要求,而且不仅仅是交易资料、信息保密,甚至交易本身、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也需要保密。
保密责任条款不仅是框架协议的重要组成,也是正式协议的必要条款。
(5)尽职调查风险
尽职调查是并购前最为重要的内容。一方面尽职调查并不能发现全部问题,尤其对于并购障碍、或有风险和隐形债务、责任,往往并不能穷尽发现;但另一方面,仅通过索赔制度设计而忽视尽职调查是极其危险的。理性看待尽职调查非常必要,虽然不能穷尽一切问题和风险,但对于风险的评估和把握却极为重要,只有建立在充分的尽职调查基础上,才有可能作出正确的商业判断。
尽职调查需要根据具体的项目,要求目标公司及相对方完整披露交易所涉的债务、责任、风险的全面信息,以及资产、财务、争议纠纷、公司治理、劳动事务等全面信息,从而在该等信息中扫描风险、设计控制方案。
2、并购实施阶段的法律风险?
企业并购方式确定之后,并购方与被并购方即进入并购实施阶段。在并购实施过程中,双方通过制订严密的并购协议保护交易的安全;通过合理安排融资方式,保证并购的顺利进行。
(1)并购交易的法律风险
并购协议是并购交易的法律表现,严密的并购协议条款是主动防范各类已知和未知法律风险的重要保障。并购协议中应当设立陈述与保证条款,被并购方对与目标公司并购有关的任何信息作出真实而详细的陈述,并明确虚假陈述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保护交易的安全。
(2)并购融资的法律风险
一般情况下,并购方企业很难完全利用自有资金完成并购过程,并购中往往需要注入大量资金,并购方在筹资过程中所采取的筹资方式会导致自身的财务结构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财务或经营风险的发生。并购方企业能否利用企业内、外部资金渠道按时足额筹集到资金,即企业是否具备融资能力,是关系到企业并购能否成功的关键之一。
(3)财务风险
A、财务资料完整性风险。由于财务资料归属于目标公司,但老股东往往会顾虑于财务资料包含的“不利”因素,往往会隐瞒或甚至毁损部分财务资料,从而导致财务资料、财务档案不完整,造成目标公司可能遭受处罚。
B、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附注风险。审计报告是公司财务事项的第三方审视,往往会披露一些风险事项,而财务报表附注通常都是需要关注的财务事项,在这些信息中尤其是保留意见、强调事项中都会包含目标公司的财务瑕疵信息。
C、利润归属确定。如果并购交易主体中涉及到上市公司,存在利润归属节点的界定问题,这种归属约定之际关系到上市公司的业绩。
D、期后事项风险。由于并购交易活动都会持续一段时间,而目标公司通常又不可能终止经营等待并购完成,双方据以交易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都是基于一个暂定的基准日,从基准日到实际交割日所持续的时间是不确定的,该期间所发生的事项如何调整、经营盈亏如何承担或享有都需要予以明确。
E、价款支付风险。交易价款的支付,需要根据具体的交易结构合理安排,既要考虑相应的节点控制,还要考虑相应的风险控制,并且一定要留有尾款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间后支付,以防范交割、交接后风险的释放。
(4)股权交割风险
基于不同的目标公司,股权交割的要求、主管机关不尽相同,办理股权交割的流程以及所要一并办理的变更事项也不相同,有些股权交割还需要前置审批(如外商投资企业),有的需要办理鉴证手续,对于各种特殊法律规范的特别性要求要予以特别的关注,以免存在程序或效力瑕疵。
(5)公司交接风险
股权交割只是对目标公司实际控制的前提,但并不意味着对公司的实质性控制,对公司的交接,包括法律交接(各机关的更换、相应证照的变更等)和实时交接,才是对公司控制的现实层面。该等交接可以在股权交割前、交割后或交割中实施。
在公司交接中,一方面要注意目标公司的平稳交接,另一方面要完善各种交接手续,制定完善的交接文书,以界定责任、保存证据。
在公司交接前,通常都会存在过渡安排,以体现交易各方对公司的共管安排,避免目标公司处于单方控制下的变动风险。
3、并购后整合阶段的法律风险?
企业并购后,需要对目标公司的财务、资产、业务、公司治理结构、人力资源、文化、管理模式、组织机构等多方面进行整合,整合方案可能涉及战略、财税筹划、债权债务处理、供销渠道、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人力资源、组织机构、管理模式、知识产权、企业文化、市场营销等诸多问题,企业并购完成后能否很好地进行整合,将直接决定并购的成功与否。
(1)财务整合的法律风险
企业并购和其他任何商业竞争方式一样,只有资本不行,还必须要有卓越的财务监控能力。财务整合是企业并购重组整合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和重要环节,不仅关系到并购战略意图能否贯彻,而且关系到并购方能否对被并购方实施有效的控制。财务整合涉及财务管理的衔接和调整问题,应针对并购特点有的放矢地解决相关财务整合内容,以顺利实现财务整合的目的。如采用财务人员统一管理办法;统一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体系;执行合并财务报表的财务制度等。
(2)资产整合的法律风险
企业并购后,通过资产整合,可以剥离非核心业务,处理不良资产,重组优良资产,提高资产的运营质量和效率,使企业组织机构更完善、资本更充实、负债比例更合理、财务更健全、生产成本更低。企业资产的整合包括有形资产整合和无形资产整合。企业有形资产的整合,包括对优良资产的使用以及对不良资产的清理和处置。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的清理和处置,是提高资产运营效率的重要补充,是并购重组后企业规避风险、防患于未然的重要手段。企业无形资产的整合,也是企业并购不能忽视的问题,应充分重视无形资产的整合,避免因无形资产的流失和运用不当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3)业务整合的法律风险
企业并购后,目标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放弃、合并、增加一些业务活动。在业务整合中,一般涉及客户关系维护、市场营销开拓、多元化发展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并购后需要重视原有客户关系的维护问题,采取积极的客户维护措施,重视包括营销手段、策略、营销计划和任务等在内的营销整合,防止企业原有市场份额或优势的降低;衔接好生产、市场、营销等相关环节,重视现有客户关系和供应链维护问题,以有效降低多元化发展的法律风险。
4、特殊并购项目的法律风险
除了前文基于一般并购项目的风险梳理外,特别的并购项目由于受到特别的法律规制而存在着特殊的法律风险,而这些特殊的并购项目风险控制可能都会自成体系,需要另外予以研究。
这些特殊的项目主要包括:
(1)外资并购
我国对外资并购的法律规制不断随着我国的外资政策在调整,这里面不仅要关注10号令所规定的具体流程和特别要求,还要关注其他相关规定,如外资准入政策、外资审批政策、外资间接并购的管制、外资并购房地产的特殊规制、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外汇及外债管理以及视同外资的特殊主体规制(外商投资的创投企业、以投资业务为主的中外合伙企业)等。
(2)房地产企业并购
房地产项目由于投资基数大、流转审批程序繁琐、涉及主体多等因素,通常都会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进行,而且目标公司如果不是所交易项目的单纯性项目公司的话,还会先进行公司分立等相关的重组安排。
在房地产项目公司的并购中,最为重要的是税务风险、项目涉及第三方的合同风险、或有风险、项目权属和手续风险等。其中仅税务风险就非常复杂,在并购交易的本身程序中,不仅包括股权转让涉税风险、个人股东的个税风险,还包括视同土地转让纳税的风险;在并购完成后,涉及到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风险,因为股权交易的相关成本并不能进入目标公司自身的成本,这就意味着对于接手方来讲交易价款不仅不能进入土地开发成本,也不能进入项目公司经营成本,而只能是目标公司新股东方的投资成本。
(3)涉及国有资产的并购
涉及国有资产的并购交易,不仅要关注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规范和政策,更要关注目标公司所在地的区域性国资管理政策。不仅仅是改制并购要关注,股权并购也同样要关注。
(4)上市公司并购
上市公司由于其广泛的公众性,目前我国对于上市公司并购的立法和政策规定虽然并非单独立法,但已经自成体系,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流程的特殊性和信息披露的特殊性,不仅上市公司实施的收购需要履行特别的程序、满足特别的要求,对于上市公司实施的收购更是如此。
本文由北京君众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张明君原创。
伴随着国家经济战略的调整以及市场主体的增多,企业并购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通过并购企业可以将提高产品的专业化水平,并在市场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企业并购虽有优势,但是也存在着不少法律风险,企业如何规避掉这些陷阱并实现并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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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准备需谨小慎微
2010年中国汽车行业海外并购案——吉利并购沃尔沃,这场跨国婚姻可谓在中国海外并购史上上演了一场“蛇吞象”的完美大戏。沃尔沃1994被福特公司收购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好,2008年的金融风暴更使其遭受重创,此后更是病入膏肓。2009年福特公司进行战略调整——回归到福特收购欧日汽车品牌前的状态。这一调整为吉利公司收购沃尔沃提供了契机。
其实在此之前吉利集团董事长李书福就有并购沃尔沃的意向,并对沃尔沃开展了一系列的接触和调查,吉利为并购沃尔沃组建了一支全职运作团队,聘请国际并购专家、著名的财务与内控高级顾问、专业的法律团队以及国际重要企业的总裁等专业人士对沃尔沃进行尽职调查和估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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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进行尽职调查和估值分析?
在企业并购的过程中,买卖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买方知晓的信息不多,承担的风险却很大,所以并购方为避免披露信息不全面或者虚假披露的情况,需要对被并购方进行尽职调查以决定是否要进行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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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收购方需要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处理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架构进行详尽的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统计;关注公司资产的构成结构、股权配置、资产担保、不良资产、合同订立和诉讼风险等情况。
在尽职调查阶段,律师可以就目标公司提供的材料或者以合法途径调查得到的信息进行法律评估,以备收购方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收购决策。
并购时统筹考察
1、部分股权的收购
在这种情况下,收购方应该注意在履行法定程序的过程中排除目标企业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之后方可收购。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该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公司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样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避免因其他享有优先权的股东产生异议而导致转让协议无法生效,收购方可让目标公司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证明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
2、控股权的收购
如果收购方想收购目标公司的控股权,则应该对目标公司的财产及债务状况进行充分的了解。一旦被收购的目标公司空有其表甚至资不抵债,那么收购方将会得不偿失。这同样要求收购方要做好尽职调查。为避免收购方承担不合理的风险,其可以要求目标公司在转让协议中列明债务状况,并对该债务之外的债务承担责任。
3、特定资产的收购
对于特定资产的收购,收购方需要确认该特定资产是否存在瑕疵。一旦资产存在瑕疵,转让协议可能会无法生效。收购方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要求目标公司在转让协议中对资产瑕疵做出保证和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设置保障条款
为避免目标公司在未经收购方的同意,与第三人进行协商将转让对象进行再次转让的情形,收购方可与目标公司签订相关的保障条款,比如排他条款等。在此方面可以借鉴锦江国际成功并购卢浮集团和子公司卢浮酒店集团100%股权的经验。在并购过程中,锦江国际在合约中设置了保证性托底条款及高额违约金,如果对方资产不实或者存在其他的不法行为,将承担高达10亿美金的违约金,从而保证并购资产的稳定性和合法性,确保收购资产的安全。
如何实现“成功并购”
并购的成功并不意味着企业成功地实现了并购。因为不同的企业具有不同的企业文化,运营方式也存在着不同,要想真正实现成功的并购,必须做好企业内部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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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强生凭23亿资金购买了大宝100%的股份,获得了大宝的所有权。并购之后强生积极做好自身的品牌整合,并使大宝的品牌继续保留,其次强生和大宝还在员工安置上达成了协议。联想成功并购IBM
PC给我们的经验则是改变行业的竞争格局,把总部移至美国实施本土化战略,很好的把握经营风险。
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真正实现并购更依赖于并购之后企业内部的整合,包括文化整合、财产整合、人力资源整合、知识整合以及其他整合。通过内部整合使被并购企业融入到并购企业的文化中,实现企业并购的协同效应和规模化经营效应。
关键一步不能忘
企业并购可能带来股权,资产等元素的变更。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当这些要素发生变化时应该及时到工商局进行登记,这不仅可以对抗第三人,还可以有效地防止潜在的法律风险的产生。
张明君律师(id:mingjunzhang),北京君众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为多家大型企业、金融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影视公司及艺人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