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一名女子坐在一栋主体完工的3层楼楼顶边沿,两腿悬空,情绪激动,并不时发出“不给工资就跳楼”的声音。山东公安边防总队烟台边防支队南长山边防派出所闻警而动,及时介入,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妥善处置一起因劳资纠纷引起跳楼讨薪事件,并帮助解决了经济纠纷,有效避免了事态激化。
“不给工资就跳楼”,女子用极端方式索要工资,并不可取。值得庆幸的是,民警迅速通告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处理此事,并与当事人双方洽谈工资事宜,3个小时努力后,该女子安全下楼。当然,该女子也因极端方式受到了治安罚款处罚。正视农民工跳楼讨薪现象很重要,但无论如何,都要明白:“跳楼讨薪”并不是维权正常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