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为什么要人身保险订立时有保险利益,而财产保险却不是?

2025-02-02 10:02:56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这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
不这样做的话
投保人就可以随意为任何人投保
比如你为一个和你有血海深仇的人投保寿险1亿
然后你把他杀了,只要杀人的事情不败露
你就拿到1亿了
而在限定的有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人员范畴内(见《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你做这样的事情的可能性就小很多,原则上说基本没有可能
这就是“订立时必须有”
而又比如你给你老婆投保了1亿
保险期间你们离婚了
那保险利益也就不存在了
但是保险合同还是有效的
这就是“发生事故时候可以无”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这主要是因为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有变更的可能
比如海运险,在保险期内,标的的所有权会从卖家变更到买家,买家在投保的时候可能还没有付款,也就没有保险利益
比如房贷险,如果贷款人提前还清的贷款,银行的保险利益也就不存在了,尽管还在保险期限内,但是如果发生保险事故,银行也不能索赔
比如第三者险,其被保险人是与投保人无关的第三者
只要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就不存在保险利益

回答2:

你的说法,有什么依据?保险法的规定是:
第十二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财产保险合同,在订立时,也是有保险利益的。
另外,保险法还规定:
第五十三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这是对人身险的进一步的规定。
我是北京高宏道律师。

回答3:

人身保险给付型保险,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保险利益时不能用货币来衡量的,因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是无限的。而财产保险是补偿型保险,是针对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来决定的,只有有损失的时候才有补偿。

回答4:

你可能讲的是保险利益受益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