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是否继续有效

2024-12-29 07:2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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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失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同时指出: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回答2:

您好,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生效实施,但民法总则中规定普通的诉讼时效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未提及《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诉讼时效为1年短期诉讼时效是否有效。

 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1、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为1年的规定自《民法总则》生效实施后,已经被统一修改为3年,其他关于诉讼时效的特殊法律规定不受影响;

2、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为1年的规定继续有效,因为《民法总则》规定的只是2年普通诉讼修改为3年,并没有修改原来1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并且,《民法总则》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民法总则》生效并不意味着《民法通则》全部废止,而且目前也没有任何文件规定《民法通则》同时废止,可见《民法通则》中相关法律规定在未与《民法总则》冲突的情况下还是适用的,所以《民法通则》中关于特殊情况下适用1年诉讼时效仍然为有效法律规定。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回答3:

2017年10月1日后,就没有一年的时效了。

回答4:

  《民法通则》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l)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失的。”
  《民法通则》137条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通则》147条规定:“不服地方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135条规定:“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在立案之日起的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经上级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146条规定:“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15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民事诉讼法》147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回答5:

是有效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