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抬头写单位员工个人的名字可以入账,前提是费用为与企业经营有关的出差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意外保险、签证费等。
1、企业请个人办理事项:按照合同约定个人办理事项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比如差旅费,个人取得抬头为个人名字的发票向企业报销。
2、住宿费:员工公办(出差)所花费的住宿费用,抬头可以是个人。
3、办公通讯费:符合条件的通讯费,手机登记为员工个人,发票也开给个人。
4、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5、企业招聘员工,聘请专家、顾问等,承担对方来回差旅费用(飞机票等是相关个人的名字,并且对方还不一定是公司的员工)。
扩展资料:
发票抬头
1、商业发票抬头:抬头是买方,就是收货人;海运提单发票抬头:一般是收货人,也就是买方,也有空白抬头的,还有来人抬头的。
2、汇票发票抬头:三种: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持票人抬头(来人抬头)抬头人都是卖方或其指定收款人。
3、支票发票抬头:抬头是收款人。信用证发:不讲抬头,只讲受益人和开证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票抬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票
一般情况下不可以,但是以下费用可以例外处理:
1、个人名义的住宿费发票、火车票、飞机票,这些是发票抬头必须是个人的,可以报销,做管理费用差旅费。
2、以个人名义办的手机话费(这些可以报销,以公司福利费的形式报销,等于员工收入了通讯补贴,涉及到个税增加)
3、以个人名义办的租金发票(这些可以报销,以公司福利费的形式报销,等于员工收入了房租补贴,涉及到个税增加)
对既不符合作废条件,同时购买方又未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开票有误的情况,开票方只能是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己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按规定重新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况:
(一)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的抬头写了个人的名字和单位名称,能否报销得看向谁报销,如果是单位内部那要看单位内部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单位是允许报销的,除非金额很大)。税务是规定必须是单位全称或者合理的简称才行。
发票的抬头,就是“购物人名称”。如自己购买,就写自己的名字。如单位购买,报销,就写单位名称。
1、如题所述,一般应予结合业务性质而定,通常情况下发票抬头必须与企业名称一致,但也存在可以依法作为合法原始凭证的特殊情形;
2、例如,企业安排员工自行于外部合法培训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如该培训机构开具相应培训发票的抬头填写员工个人姓名的,该发票可以依法进行账务处理,但必须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佐证业务真实性;
3、以上仅供参考,如存在疑问的应予直接咨询税务机关为妥,依法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