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的利润分配政策有: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税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利润分配:
1. 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2. 缴纳所得税。即公司应依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 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4. 提取法定公积金。
5. 提取任意公积金。
6. 向股东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是将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分配形式和分配顺序,在国家、企业和投资者之间进行的分配。利润分配的过程与结果,是关系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企业能否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为此,企业必须加强利润分配的管理和核算。由于利润分配涉及各方的利益,一方多得利益必将减少其他方的利益,所以利润分配对公司而言是很棘手的决策。对此,利润分配时应该遵循一个原则,即对策选择。
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实现的净利润,首先是弥补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然后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
三、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在扣除上述项目后,再加上期初未分配利润,即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还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应付优先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二)应付普通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三)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以分派股票股利的形式转作的资本(或股本)。企业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也在这一顺序进行分配。
需要说明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在首先弥补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之后,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净利润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规定在合作期内以利润归还投资的投资,以及国有工业企业按规定以利润补充的流动资本,也应从中扣除,随后的净额才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在经过上述分配后,即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企业如发生亏损,可以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企业未分配的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单独反映。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
三、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在扣除上述项目后,再加上期初未分配利润,即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还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应付优先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二)应付普通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三)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以分派股票股利的形式转作的资本(或股本)。企业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也在这一顺序进行分配。
拓展资料:
利润分配是企业在一定时期 (通常为年度) 内对所实现的利润总额以及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按规定在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利润分配的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1) 以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加上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即企业全部所得额,以此为基数,在缴纳所得税和调节税前,按规定对企业的联营者、债权人和企业的免税项目,采取扣减的方法进行初次分配。所扣除的免税项目主要有:分给联营企业的利润、归还基建借款和专用借款的利润、归还借款的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以及企业各种单项留利(如留给企业“三废”产品的净利润、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留给企业的利润) 等。对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在进行税前利润分配后,应在承包经营期内按承包合同规定的形式 (上交利润递增包干,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等) 上交承包利润,不再计征所得税和调节税。全部所得额扣除初次分配后的余额,即为企业应税所得额。
(2) 以企业应税所得额为基数,按规定的所得税率和调节税率计算应交纳的税额,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再次分配。应税所得额扣除应纳税额后的余额,即为企业留利。
(3) 以企业留利为基数,按规定比率将企业留利转作各项专用基金。
只要能收获甜蜜,荆棘丛中也会有蜜蜂忙碌的身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