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和《河北省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冀办发[2005]15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宣传文化发展工作,加强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宣传文化工作发展,促进繁荣社会主义宣传文化事业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全省宣传文化发展的大事、要事,优先对事关全局的重点项目进行支持。
(二)奖补结合,强化绩效。对那些工作进展良好、已经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项目优先进行奖励和补助。同时,注重资金的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公平公正,合理规范。规范专项资金的申报、审定、拨付、使用监管等程序,确保资金安排合理、使用规范。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共文化服务提升工程。包括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完善、文化惠民专项行动的推进、文化基础建设、河北传统文化资源保护开发、特色品牌文化节庆会展活动的打造和河北民间手工艺品产业化宣传推广等。
(二)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工程。主要扶持具有中国特色、河北特点,能够彰显燕赵风骨、提升河北知名度、美誉度的各种文艺精品和精品图书的创作生产及名人、名品、名栏目等。
(三)特色宣传文化实践活动推进工程。主要支持全省宣传文化系统围绕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重要会议精神,谋划实施的重大主题宣传教育实践活动,重大宣讲活动,以及其它具有中国气派、河北特点的特色品牌内外宣活动等。
(四)重大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建设,“中国梦”理论研究,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等。
(五)媒体融合发展推进工程。主要支持传统主流新闻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成熟项目。
(六)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部门和单位人员支出、正常办公支出,不得用于职工福利或奖金、补贴等支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本规定使用范围外的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凡符合专项资金使用条件的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由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后报省委宣传部。
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按照批准的资金预算安排计划对各单位项目进行研究论证和审核,确定具体资金项目安排。
第七条 所有项目的申报必须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主要体现社会效益优先、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对绩效指标不清晰、预期效益差的项目一律不安资金支持。加强重大项目的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专项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财政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