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证户销售2条走私烟被烟草局查到后,烟草局会怎么处理。

2024-12-19 17: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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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依照《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对涉案物品只能是予以没收。

2、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这种情况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其结论为“真品卷烟”时候,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视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对其行为的处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九条规定。

3、对涉案物品的鉴定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话,将违法当事人的行为直接视为销售非法生产烟草制品。对其处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

如果行政主体对涉案物品,启动鉴定程序的话,对其违法当事人相当不利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十六条规定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主体有权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责令停业整顿。

停业整顿期间,违法行为人是不得开展烟草制品的经营业务。如果这期间仍开展相关经营业务的,发证机关有权取消其经营资格的决定(就是所谓的吊销)。

扩展资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法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烟草专卖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回答2:

有证户销售2条走私烟被烟草局查到后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无证户销售香烟的处罚:

第五十六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以上内容参考 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回答3:

  涉案物品虽然是走私烟,但查获地为经营场所因素,你的行为涉及不到走私。
  根据提问者的简单叙述、以及对涉案物品的实物样品的鉴定结论来讲,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3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处理方式:
  依照《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对涉案物品只能是予以没收。
  第二种处理方式:
  提问者已经所述,违法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该是属于个体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这种情况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其结论为“真品卷烟”时候,违法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视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对其行为的处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九条规定。
  第三种处理方式:
  对涉案物品的鉴定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话,将违法当事人的行为直接视为销售非法生产烟草制品。对其处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
  以上三种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销售走私烟草制品的处理方式和结果。如果行政主体对涉案物品,启动鉴定程序的话,对其违法当事人相当不利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十六条规定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主体有权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违法行为人是不得开展烟草制品的经营业务。如果这期间仍开展相关经营业务的,发证机关有权取消其经营资格的决定(就是所谓的吊销)。

回答4:

 第七条 擅自收购烟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其所收购烟叶总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其违法收购的烟叶;擅自收购烟叶超过二千公斤的,视为数量巨大,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八条 无准运证托运、自运烟草专卖品,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当地市场价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依法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五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二百件(万支/件)的;
  (二)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含两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三)使用改装、伪装运输工具逃避检查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或者使用过期、复印、涂改、变造、伪造等无效的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以及个人异地超限量携带烟草制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理。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回答5:

没收,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