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按月划拨业务的职工,不能再提取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下面提供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委托划转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实施细则》中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1.委托划转业务申请人为按月足额缴存省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委托划转业务为后补制。即省直分中心依据申请人受理当月至次月的实际还本付息额,划转其住房公积金至本人还贷储蓄账户;
3.每月1至25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受理职工申请,当月受理,次月对应日划转;
4.每月12日为约定转账日(休息日、节假日顺延),25日前到账,至贷款结清或申请人不符合委托划转条件时终止。终止后,省直分中心和承办银行不承担主动告知义务;
5.申请人办理委托划转业务后,不得再办理柜面提取。申请人委托期间办理省直公积金贷款的,委托划转业务自动终止。终止后,省直分中心和承办银行不承担主动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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