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证人所作的证言,不是唯一证据。
如果有其它证据证实当事人已经涉嫌犯罪,即使证人不到,公安机关也会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但如果没有其它的证据证实当事人犯罪的,即使有证人证言,但尚形不成证据链的,也不能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当事人本人口供也如此。
法律链接:《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作证需自愿,没有强制措施。